(上接A01版)而某些业绩好、股价波动小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却利用这一观点进行“误导”:既然本公司投资者没有亏损,因此可以少支付对价。专家认为,如此“误读”和“误导”如不得到彻底改变,将给试点带来重重阻力。二是一些投资者只重视对价的绝对比例,而忽视非流通股东获得流通溢价的多少。专家强调,有些公司大股东由于获得的流通溢价少,支付对价比例相对低,其方案未必就不合理;反之,有些公司对价比例相对较高,而大股东获得的流通溢价很高,公众投资者未必就合算。三是个别公司混淆对价和公司前景的关系
。专家提醒公众投资者,市场对于公司发展预期早已体现在股价中,绝对不能构成支付对价的依据,正处于景气周期的上市公司没有理由借业绩预期在对价上做文章。
第三道坎,是建立高效的授权机制和顺畅的沟通机制。有机构投资者抱怨,与国有控股试点公司沟通比较困难,方案要层层请示汇报。专家据此建议建立高效的授权机制,最好能考虑中央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的授权,地方国资委对控股大股东的授权,甚至大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授权。授权明确,谈判和沟通的效率无疑将大大提高。另外,由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或股权结构上的原因,方案最终通过还要经过相关部委的认可。比如紫江企业由于非流通股中存在外资股,因此改革方案还需报请商务部,但由于审批有一个过程,所以首批试点公司中唯有紫江企业方案至今尚未实施。由此观之,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也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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