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补充通知对个人股息红利减免政策作出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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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 09:25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 李侠 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发出了通知。 通知说,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又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就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发出通知。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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