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局、人行发布补充通知
6月13日后发放的红利个税减半
【本报讯】(深圳商报驻北京记者宋华)6月13日颁布实施的股息红利税减半的通知,令人兴奋的同时也留下了疑问:具体执行究竟从哪一天开始?财政部与国税局24日联合发布
相关补充通知对此给出了答案:股息红利税减半通知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执行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必须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给个人投资者。
财政部、国税局联合发布的通知规定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通知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即6月13日颁布实施的红利税减半通知)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如何向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投资者退税,财政部、国税局、人行同时发布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按照财税[2005]102号和24日发布的有关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作者:深圳商报驻北京记者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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