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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税也按50%减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 04:5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出补充通知,对此前下发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进行明确。该政策下发之日后,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也享受减免税政策。

  多扣缴的税款退还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财政部曾于6月13日发出通知,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但政策出台当日,刚好是宝钢股份派息的除息日,对于类似情况,究竟是否能够按照新规进行调整,市场纷纷提出疑问。

  对此,财政部此次发出的补充通知称,新政策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新政策的规定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基金红利税也要减征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补充通知称,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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