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首批4家试点公司相比,进行第二批试点的42家公司情况显然要复杂得多,而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已成为第二批试点企业的当务之急。
公募法人股如何解决?
此次参与第二批试点的沪市公司中,东方明珠、申能股份、宏盛科技三家公司的部分
非流通股比较特殊。1992年,上述三家公司在发行社会公众股的同时还向社会公开发行了法人股,两者的发行价格一致,均为溢价发行。
三家公司的公募法人股股东不希望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因为他们的持股成本要远高于其他的非流通股股东。如何与这些非流通股股东沟通,成为上述三家企业必须解决的难题。
交叉持股怎么办?
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当一家上市公司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如果这家公司提出改革意向的非流通股股东中有上市公司,那持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披露这一事项,如果不能,可以申请股票停牌。
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类似的公司都这样操作。中信证券系第二批试点公司,其第二大股东为雅戈尔,持有2亿股非流通股,但雅戈尔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公告相关事宜,公司股票也没有停牌。
股东“失踪”如何应对?
首批试点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比较集中,容易达成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一致意向;但是第二批试点公司中,部分企业的非流通股股东非常分散,有的甚至无法取得联系,这给试点公司的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控股股东强行代为表达改革意向似乎不妥。
保荐机构有无双重身份?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3月31日,传化股份第一大流通股股东为东方证券,金发科技第二大流通股股东为广发证券,而东方证券、广发证券分别担任传化股份和金发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和广发证券有可能已经抛空了股份,但如果仍然持有,那么他们的双重身份会不会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呢?
如何消除大股东股权“瑕疵”?
与首批试点公司不同,第二批试点公司中有五家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其中四家公司对相关解决方案作了说明,但相关承诺能否最终兑现,承诺能否得到流通股股东的认可,还有待市场的检验。
内部职工股可获对价?
在第二批试点企业中,鲁西化工是唯一对内部职工股是否获得对价作出说明的上市公司。鲁西化工的试点举措为含内部职工股的上市公司日后推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供了参考的依据,也为多元化股权结构的公司寻求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大股东占款一并解决?
在第二批试点公司中,郑州煤电提出了结合股权分置改革解决大股东占款的方案。值得关注的是,郑州煤电解决大股东占款的方式并没有多大创新,但它的意义在于提出了对于大股东占款这一普遍现象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是否应该一并解决的问题。(丁可)
作者:丁 可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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