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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传化集团拟增持公司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8:03 中国证券报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增持公司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讯网站刊登了《关于传化集团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05年5月9日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集团)与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投)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传化集团拟收购浙江科投持有的本公司的3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

  鉴于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近日传化集团与浙江科投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浙江科投参加传化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

  2、如传化股份被确定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双方同意传化股份报批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

  3、双方同意传化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支付流通对价和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1)、在传化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如本次股权转让过户手续未办理完毕,由浙江科投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流通对价,转让标的修改为浙江科投作为传化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支付流通对价后合法持有的剩余股权及与之相应的股东权益,转让总价不变,转让单价根据最终确定的转让股数和转让总价作相应调整。

  (2)、在传化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如本次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由传化集团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流通对价,转让标的和转让总价不变。

  4、如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浙江科投持有的股份性质由非流通股变更为流通股期满十二个月后仍未办理完毕,在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前,浙江科投不得将所持有的流通股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同意就浙江科投持有的流通股继续锁定。

  5、浙江科投违反上条规定将所持有的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或者转让给第三方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如所得价款大于股权转让总价款时,所得价款扣除股权转让总价款后的余额归传化集团所有,浙江科投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传化集团。

  (2)、如所得价款小于或等于股权转让总价款时,所得价款的20%归传化集团所有,浙江科投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传化集团。

  6、在传化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毕且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浙江科投就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所做出的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和就传化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该转让股权所做出的其他承诺尚未履行部分由传化集团履行。

  7、除以上修改内容外,双方本次股权转让其他内容按《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本次股权转让尚须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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