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中余
在我国,独立董事经常被称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神”。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对独立董事寄以厚望,希望他们能够自觉代表中小股东利益,抵制大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各种不合理行为。但现实中这种愿望一再落空,其原因在于这种定位存在偏差。
独董不应肩负监管使命
首先,这种定位不具备法理基础。我国《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1条也明确规定,董事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因此单独要求独立董事成为“中小投资者保护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不可否认,在国内证券市场上中小股东利益确实屡遭伤害,需要监管部门给予特别的保护。但监管部门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惩对中小股东利益损失负有责任的全体董事,而不是人为地将公司董事划分为“两大阵营”。
其次,这种定位有悖于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提高公司效率是现代公司治理追求的主要目标,如果独立董事果真专心致志地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则董事会很容易分裂成两大阵营,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必然会显著降低,公司效率的降低对任何股东都没有好处。
最后,这种定位在现实中不具备可操作性。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支付津贴,大股东投票决定,他们怎么可能主动找一个与自己过不去的人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素昧平生,他们哪有动力去保护一批陌生人的利益?目前独立董事津贴已经成为不少独立董事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们怎么会心甘情愿的放弃这一块稳定的收入,与大股东作对?
公司治理要适合国情
公司治理制度没有标准模板,必须结合国情和公司实际,独立董事制度也不例外。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应当充分考虑以下现实国情:其一,国内60%以上的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本来就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利益的增加与管理层个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如果说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还愿意为所在公司利益从事违规活动,只能说明我们的违规成本实在太低,在这种情况下引入任何制度恐怕都是徒劳的。
其二,诸如中石油、中石化、国电集团这样的大型企业集团对下属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度很大,基本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些上市公司有必要引入1/3以上的独立董事吗?
其三,决策质量差、随意决策,是国内大部分公司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提高董事的专业素质实际上比强调董事独立性更有价值。因为公司发展壮大了,全体股东都会受益。
鉴于以上思考,本人建议新的《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应当尽可能原则些,避免制定公司必须完成的硬性指标,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理论研究或实证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1/3以上的独立董事能够发挥最好的治理效果。
上述建议的另一个理由是:公司治理主要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外部权力不宜过多介入。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很多公司治理标准都是养老基金、投资者协会等民间机构发起倡导的,政府监管部门(包括证券交易所等准政府监管机构)仅规定最基本的要求。例如,到目前为止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仅要求上市公司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纳斯达克市场仅要求不少于3名独立董事,但现实中,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平均比例已经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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