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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最低持股比例保证国有资本控制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13:4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国资委官员解读《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本报讯 记者谢若闲报道:国资委官员日前就17日下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提出国有控股股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所传递的信息是,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及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因此,“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为了
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主线

  6月17日休市后,国资委下发《意见》。这是继5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之后,国资委就股权分置改革下发的“第二道金牌”。作为国资委的第二次表态,《意见》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作出了要求。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意见》的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有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

  因此,“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了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意见》第五条还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等手段,巩固和增强自身在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确保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

  该负责人强调,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贯穿《指导意见》前后的一条主线。

  国企资金入市尚需等待

  而异于以往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的监管要求是,《意见》同时也打开了允许国企资金名正言顺进入股市的闸门。

  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虽然没有任何司法解释就何为“炒作”作出具体的明确规定,但国企和国资控股的企业由于此条限制,一直以来都无法名正言顺将其资金投入股市。

  4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组长周正庆,就首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北京接受媒体联合专访时曾透露,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一致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此,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6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

  随后发布的《意见》第五条也明确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国有股东所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应根据本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必要时,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巩固和增强自身控股地位,以保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

  虽然设定了“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以及“必要时”这两个前提,但国企资金名正言顺进入股市的闸门终于打开了。

  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尚在全国人大审议阶段,但证监会和国资委已经提前为国企资金入市亮了绿灯。

  专家认为,虽然《意见》第五条明确了国企资金可以入市,但也要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以及《证券法(修订草案)》通过、公布、生效之后。因此,国企资金入市,数月之后才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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