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税不应减半应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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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14:30 证券导刊 | ||||||||
华林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刘 勘 国家财政部和税总局出手救市,股息红利税暂减50%,也就是说过去个人投资者(流通股东投资者),在享有上市公司分红时,必须缴纳20%的股息红利税。现在根据[2005]102号《通知》精神,股息红利税暂减50%,既是个人投资者,缴纳10%的股息红利税,从而减少了个人投资者分红时的税务负担,相应提高了投资收益率水平,理应构成个人投资者的利好作用
笔者曾经调查过一般个人投资者,尤其是地处区域经济相对不太发达地区的广大中小散户投资者,对缴纳20%的股息红利税这一政策,只对一般人投资者(流通股东投资者)身上征收,而非流通股东在实施上市公司分红时,不承担20%股息红利税的义务。理由是企业法人投资股票的红利所得税直接冲减投资成本,无需交纳红利所得税。那么为什么一般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冲减投资成本?有些不公道,不少流通股东投资者并一定知道有如此的差别,当他们知道这样的区别对待时,纷纷表示不符合“三公原则”,是歧视一般人投资者的税务政策,要求一般人投资者与非流通股东,在20%股息红利税务政策上应该一视同仁。境外市场大多实行较低的税务政策,如香港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免交红利税。尤其A股市场因股权分割,造成流通股东投资者财富被惊夺和权益屡屡被侵犯,更应该消除对流通股东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 大家都知道非流通股东以不动产等资产形态,理论评估值每股一元作价入股。而一般个人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发、配股、增发等以现金形式,并且以平均20倍以上的市盈率去认购股票。这样造成了一般个人投资者与非流通股东出资成本巨大的差别,从而又衍生了投资回报率和投资回收周期的不同,也派发出不同价却要同股同权的不同利的不公现象,极大伤害了一般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这也是为什么要下决心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被明确提出来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股票市场15年来,累计派现总额为3106.79亿(含税),其中向流通股东派现758.92亿,扣减20%的股息红利税后为607.14亿,15年二级市场投资者累计现金红利收益率为7.31%,而非流通股东获得2347.87亿,15年累计现金红利收益率为39.67%,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现金红利收益率相差5.43倍。还有上市公司派发现金分红时,交易时要作除息处理,这样红利收入被除权瞬间化为鸟有,使流通股东投资者不仅得不到任何回报,相反还要倒贴20%的红利税,以至派现越多损伤越大。如按2004年度流通股东获得税前现金红利为286亿,股票的价格以除权后的静态价格(不考虑填权或贴权)计算,流通股东还要支付28.6亿的红利税。 我们再看个股分红案例,如2001年度用友软件(资讯 行情 论坛)分红方案为10派6元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00万元,大股东王文京拥有55.2%的股份,分得现金红利收入为3321元,非流通股东供分得现金红利4500万元,还不交20%股息红利税,值得注意的是,用友软件非流通股东以8000多万资产作价入股,而流通股东以首发价36.68元认购2500万股,共出资现金9.17亿,由于股东小只分得红利1500万元,还要交20%股息红利税。在2002年度该公司又推出10股转2股派10派6元现金(含税),这样不到两年时间非流通股东的出资如数收回,并且继续以大股东身份控制着该公司的资源,而流通股东要收回9.17亿现金投资,需要133年才能收回,与此同时还要缴纳股息红利税,则需超过150年以上才能收回投资,足可见出资成本的巨大差别。税收政策是调节社会收入不公的一个调节器,本应对非流通股东予以税务负担来调节,对处于绝对劣势的流通股东,通过减免税务负担给以保护和扶持,可以说股息红利税是用反了。 华尔街有一句名言:保护散户,就是保护华尔街,我们A股市场目前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在调整一系列股市政策时,要充分注意保护流通股东,就是保护中国证券市场。 所以讲股息红利税收政策,暂以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税方式来解决,恐怕难以被一般个人投资者接受认同,对当前低迷的股票市场构成利好的影响作用有限,还会被大打折扣,应该彻底取消红利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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