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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业务需要其他制度创新的配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13:32 中国证券报

  □齐玉武

  权证业务作为一种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广为采用、措施灵活的证券交易品种,其功能的发挥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

  首先,权证功能的正常发挥需要市场化的证券价格定价机制。在询价制度实行之前的
定价机制导致证券发行中的人为“溢价”或“抑价”,从而强化了证券二级市场价格的扭曲。在这种情况下,权证也就会使上述二级市场价格扭曲的程度更为严重。如90年代中期我国证券市场推出的具有认股权证性质的配股权证,不仅出现了百分之几百的惊人日涨幅,而且权证价格比正股价还高,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投机性。因此,权证业务的发展需要证券发行询价制度的推广和完善,为权证价格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权证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强制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完善。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是指监管部门处于相对中立的位置,对证券市场有关各方纯技术性的规范要求。公开的核心是充分和如实的披露,目的是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让投资者在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策。

  “暂行办法”在权证的停牌复牌、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等方面提高了权证信息披露的公开程度,但并未对权证持有人的持有量及其变化情况做出明确规定,需要在正式办法或配套规则中加以完善。同时,沪深交易所已经装备了世界上先进的证券交易技术系统和监管技术手段,完全可以监控异常市场行为,并对异常交易实施强制停牌。

  再次,需要强化对权证业务中违规业务的处罚力度和处罚的可执行性。从性质上看,权证是一种衍生证券交易品种,其风险性和投机性均高于标的证券。因此,需要吸取90年代中期权证发展中的经验教训,配以较基础性证券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和违规处罚措施。

  目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但对投资者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规定则缺乏操作性。部分受到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处罚的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进展难度大,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更阻碍了投资者的赔偿进程。如对于控股股东占有上市公司资源和部分机构违法违规操纵市场问题,监管部门的惩罚措施非常有限、惩罚效果并不显著。

  因此,在充分运用已有的法律和行政监管手段的同时,增加监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手段,同时鼓励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中小投资者联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并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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