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事不妨做到底
笔者注意到,此次关于减税的通知,能够享受到减半缴纳的上市公司是从6月13日开始实施分红的。而在这之前所有已支付红利的上市公司,都不能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这样的规定,有点不合常理。我们知道,上市公司的红利,是股东整个一年的回报。例如,现在发放的红利,是2004年度的回报。所以,在结算时,一般是以年为标准的。既然是同一个年
度,怎么可以有二个标准呢?这从税法上是讲不通的。既然是对流通股股东的优惠,不妨将好事做到底。对已经分红的上市公司,也能采取追溯减半政策。对已经收取的税收,予以退还给投资者的方法。这在技术上并不是难事。而且体现了税收上的公平、合理。(上海陈奇)
流通股定价方式应改进
在第一批四个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中,有三个是涉及到流通股定价的。这三个公司都以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宣布四个试点公司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定价标准,有的向前追溯了30个交易日以这30个交易日的收盘平均价为定价标准。笔者认为,公平合理的办法,应该以流通股上市以来的收盘平均价为定价标准,或者以2001年6月大盘下跌以来的收盘平均价为定价标准。因为这样才是将牛市和熊市也就是高价和低价综合起来考虑,也才能反映流通股股价的全貌。
以一个试点企业为例。这个企业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的估值按2004年末每股净资产1.87元测算,流通股的估值按2005年4月29日收盘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2.80元测算。经计算,方案实施后的理论市场价格为2.26元。非流通股股东应对每10股流通股支付2.41股。如果我们假定从2001年6月以来这个企业的收盘平均价为4.80元(实际的计算可能会比这高得多),还如上计算,方案实施后的理论市场价格为3.0867元,对每10股流通股应支付5.55股。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以现价作为流通股的定价标准,那应该在牛市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熊市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流通股股价最低,而非流通股每股净资产值却不因熊市而降低。另外非流通股股东也会因此都盼股市向下,这是不利于使股市止跌回稳的。(河北张书怀)
违规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鉴于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严重违规,上证所近日对某电力公司及以公司董事长为首的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同时将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笔者以为这样的处罚,远远没有达到惩治的效果,不能够以儆效尤。该公司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88%。对于这样恶意隐瞒大额违规担保,给公司、银行和股民带来巨大风险的主要责任人,这样轻描淡写的惩罚似乎太轻。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是造成目前上市公司及高管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事实上,只要违规收益大于违规成本,上市公司那些贼高管的违规手法就会不断翻新。只有当这些担保人的贷款担保与其自身的财产、仕途、工作籍乃至生家性命一齐上绑绳,今后就一定不会有人轻言担保。(湖北左传辉)
完善治理结构勿忘法人股
必须看到,全流通通常并不会改变大股东的控股地位,由中国国情和沪深两市现状决定,要积极主动防范其侵害小股东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还应从优化非流通股股权结构入手。
从表面看,目前上市公司都拥有多个法人股股东,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有关规定。但实际状况是,由于这些参股企业仅仅象征性注入了部分资金,他们既无资格进入公司董、监事会,也不可能真正关心内部的经营活动。纵然因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问题而造成投资损失,却由于所分红利已不菲,对有关方面往往好做交代。然而,法人股股东这种无所作为的表现却导致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结构中漏洞的存在。应该说上市公司违规造假肆无忌惮,高管犯法层出不穷无不与此有关。因而,笔者认为必须改变法人股股东这种有名无实的状况,建议有关方面借证券法修订之东风,重新制定参股企业最低持股比例,使这些法人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和责任同步提升。(河北陆文)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跟上
清华同方方案被否决,原因并不完全是由于方案本身不好,更多的凸现出试点公司投资者管理关系上的“盲点”。主要表现在与投资者缺乏广泛有效的沟通。由于紧张的投资者关系,使本来存在“搭便车”心理的投资者,在市场的感召下,违心的投了反对票。笔者以为,一项改革方案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但投资者信心,可以由无到有,由信心一般到信心百倍,都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在起作用。一个根本就不想与投资者坦诚交流的试点公司,只做“推销式”的大甩卖,方案的“含金量”又从何来?自卖自夸的方案,又存在多少令人相信的成分?第二批试点将要推出了,第二批试点公司能否从第一批试点身上,就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做更多的改进工作呢?(河南文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