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
可能出现的权证T+0交易,已经引起投资者的关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债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投资者买入的债券经交易主机确认成交后,可以在当日全部或部分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目前存在实行T+0交易的证券。早期的A股、“老基金”和认购权证交易,实行的也是T+0交易制度。最
近9年,认购权证一直未发行和上市。1996年12月16日以后,A股和“老基金”实行T+1交易制度。按现行的交易规则,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实行T+1交易制度,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0交易制度。
按征求意见稿,权证的交易制度与标的证券的交易制度不尽一致。上述规定已经反映出这样的差异。并且,权证行权后,对标的证券另有交易限制。如上证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和深证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均规定:“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这样,行权取得的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就不能在当日卖出。
针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笔者认为:不管是T+0、T+1,还是T+2、T+3,一旦规定后,对所有投资者都是公平的。T+1甚至T+2、T+3的差异,客观上反映为对上市证券在交易日的流量限制。这有些像交通规则中某些尾数的牌照,不能在某天行驶。自然,T+0是放纵的,而T+365将使交易量大为减少。实际上,一些上市公司要求部分战略投资者在取得股票后,锁定18个月等,我们也可以看成前者让后者执行T+18个月等的规定。当初,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由T+0改为T+1,是监管部门认为市场过度投机的结果。如果现在认为需要增加一定的投机气氛,那么,让权证实行T+0交易制度,也未尝不可。
笔者倾向于权证的交易制度与标的证券的交易制度接轨。权证的放大效应是显著的。某股票10元,行权价5元,那么,权证的理论价格就是10-5=5元。该股票如果从10元跌到8元再跌到5元,那么,权证的理论价格就是从5元跌到3元再跌到0元。当该股投资者“套牢”50%时,权证投资者已经血本无归。市场出现反向情况,放大效应同样存在。从本质上看权证属于期权。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行使权利。由于它不代表对企业的任何出资,一旦看错方向,可以一钱不值。实行T+0交易后,理论上说,某份A股权证单个交易日可以被来回买卖N次。投资者对买卖市况的判断因此会难辨真伪,市场风险因而进一步加大。最近几年,中小投资者损失较大。笔者倾向于A股权证实行T+1交易制度,债券权证实行T+0交易制度。行权时也是如此:所得A股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所得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但我们也不必对交易制度过于钻牛角尖。交易制度只能是大体合理。比方说,我们也可以认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不合理。某股10元,在10个交易日内,有5次涨停和5次跌停。那么,它在第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就应该是9.51元,而不是原来的10元。这表明,在涨停和跌停次数相当时,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助跌的。而且,涨停和跌停的相同次数越多,跌幅就越大。但我们没有必要因此修改规则。我们不是在这一规则下,让上证综指走上过2245.43吗?因此,一旦权证交易实行T+0,我们在谨慎抉择后,仍可以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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