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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沽权证方式应当慎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08:38 中国证券报

  张钢钧

  笔者认为,认沽权证方式用于解决股权分置,虽然作为积极探索值得尝试,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认沽权证方式只适合估值相对合理、未显著高估的公司,因为无偿赠送的认沽权证实
质是包赔投资者在某个价位的未来潜在损失。如果该股自该价位跌幅巨大,那么上市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将承担几乎是无限的责任;

  办法中规定了权证的期限为3-18个月,如果在此期间股价位未跌,认沽权证的价值为零,流通股股东实际就没有任何补偿。因此,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对目前的股价有充分的信心,就会倾向于采用权证的方式;在认沽权证方式下,流通股股东在理论上只能保证自己利益不因股权分置而受损失,但并不能得到额外的收益,这与流通股股东要求得到补偿的合理要求会有一定距离;

  权证交易容易被操纵,从而增加更多的变数。由于权证的价值与股价密切相关,而权证又有较大的杠杆作用,通过操控股价而影响权证可能产生很大的暴利,对于中小板的公司尤其如此。权证本身的性质和T+0交易规则很可能使投资者陷入投机炒作,最后得不到任何补偿,反而加大亏损。

  笔者的意见是,认沽权证方式不如送股、缩股方案那么简单明了,蕴涵的变数较多,作为解决股权分置的备选方案,应该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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