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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清障 四川区域性资本市场抢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 15:43 中国经营报

  作者:徐雅玲

  “四川的整体方案设计已经初步完成,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开始启动。”近日,四川省国资委产权处相关领导告诉记者,“我们目前将这项工作作为重点,主要在于即将出台的新《证券法》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算有了希望。”1994年在成都“一级半市场”购买了一家未上市公司股份的孙先生一边感慨,一边向记者展示他已经发黄的产权证。“我们早就盼着手中的股票能在合法转让场所交易。”

  在“一级半市场”一度特别繁荣的四川省,像孙这样被迫“长期持有”非上市公司产权的投资者还有很多。四川率先实验区域资本市场的消息重新燃起他们合法变现手中“股票”的巨大期待。

  率先报批区域市场

  据了解,《证券法》修改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人申请上市交易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不申请上市交易的,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确定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场所。我们预计,四川省方案报批完成能与(新)《证券法》实施同步进行。”四川省国资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事实上,虽然区域性资本市场方案刚刚送出报批,但四川省的市场建设已经启动,目前的工作以产权交易所整合为突破口。“目的在于充分利用现有产权交易市场基础,引导和鼓励现有产权交易所整合,逐步形成全省联网的产权交易体系,下一步将争取获取国家授权。”前述省国资委部门领导告诉记者。

  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著名法学专家周友苏对记者分析,证券交易目前虽然归证监会管理,但产权或技术产权交易机构都是地方政府批设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证券法》修改完成之前就着手四川省区域资本市场的前期建设十分必要。

  多层次市场建设启动

  “企业的经营状况、股东权益没有任何透明度可言。”在成都一级半市场浸淫多年的徐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市场不规范,近10年来,非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基本上没有什么保护。

  周友苏分析,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对于层次较低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现行《证券法》总体上不支持。周友苏认为,从实质上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也是一种证券,这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提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可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为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周认为,此项修改意味着管理层开始妥善处理非上市公司“法人股个人化、内部职工股扩大化”等历史遗留问题,未来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有望将与现有证券交易市场等一起构成国内完整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业界专家认为,根据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内成熟的多层次市场可分为:上海交易所(主板)、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产权交易市场及其他场外交易市场等几个部分。“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在解决了非上市公司法定交易场所后,实际上扫除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法律障碍。”周友苏认为,四川区域资本市场的建设对未来全国同类市场都将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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