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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推动公司法修改 回购股份可用作库存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 11:37 新京报

  证监会表示,将积极推动《公司法》修改,争取允许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份可用作库存股

  据新华社消息 中国证监会16日在公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同时,还表示将积极推动《公司法》的修改,争取允许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份可用作库存股,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按照通常的财务理论,库存股亦称库藏股,是指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

  库存股在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己持有,在适当的时机再向市场出售或用于对员工的激励。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办法》要求将已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这比西方资本市场上对已回购股份的处置范围要窄,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份回购的功能。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受制于现行《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从《公司法》修改的情况看,最新修改稿已增加了库存股的概念,明确规定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可以不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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