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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要定持股下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 05:3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国有股流通不意味马上上市出售,国有股东可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国资委昨日公布了《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包括6大点。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
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股权改革保护投资者利益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从改革全局出发,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努力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

  股权改革

  确定最低持股比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

  国有股东可增持公司股份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国有股东所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应根据本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必要时,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巩固和增强自身控股地位,以保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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