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保证控股地位所需股份应继续持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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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 02:45 燕赵都市报 |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7日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全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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