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公司控股股东获准增持流通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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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08:44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为配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因此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可免于履行。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制度,有利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增持流通股,将调整市场供求关系,可以避免公司股价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出现非理性波动,有利于市场对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公司股价形成稳定预期,有效地稳定市场,确保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 他说,《通知》的出台还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维护公司的形象。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通过二级市场以市价增持流通股,不仅不会影响流通股股东就股权分置方案的表决,而且表明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以及对全流通后的公司股价的高度认同,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市场形象,有利于市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形成良好的预期,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推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在价值取向趋于一致方面,他说,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并在增持后的较长时间内予以锁定,有利于控股股东在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问题上与中小股东达成一致,形成市场对控股股东的行为约束,从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中证网) 全文如下: 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该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避免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在公司股东大 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增持社会公众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 增持股份计划应当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 三、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四、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三一重工大股东亮出增持计划 资金不超2亿 增持社会公众股的资金不超2亿元,增持规模不超总股本5% 对价支付的股份今日上市的三一重工又传出好消息。三一重工今日公告,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三一重工社会公众股份,以积极稳妥地推进此次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避免三一重工股票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 据三一重工公告,三一集团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两个月之内,根据三一重工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情况,择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三一重工社会公众股份,投入资金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增持规模不超过其总股本的5%。对于本次增持行为,三一集团同时承诺,在其增持三一重工社会公众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增持的股份,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一重工今日同时发布了股份结构变动公告,详细罗列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情况,以及原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王璐/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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