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金报)据新华社电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于昨日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
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指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办法》规定,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新股。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5个工作日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该等股东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此外,《办法》对回购股份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作出了特殊规定,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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