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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证券结算危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20:25 和讯网-《财经》杂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问题证券公司们的千亿元债权能否优先受偿?

  □ 本刊记者 李箐 吴小亮/文

  伴随着几年来深沪证券市场行情的不断下跌,证券市场资金流动的“心脏”——证券登记结算体系所潜藏的风险正在不断积聚和恶化,巨大的风险随时可能爆发。

  近日,接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公司)的人士向《财经》透露,该公司目前正组织人员研究如何应对当前可能发生的债务纠纷和破产危机。事实上,中国结算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结算备付金以及结算保证金(俗称“两金”)出现巨额透支,最高限额为30亿元的结算风险基金也已经消耗殆尽,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数次动用再贷款,用于解决中国结算公司的流动性问题。

  “据我所知,央行已经多次拿再贷款给中国结算公司,不然流动性都保证不了。”消息人士称,“最大的一笔超过100亿元,时间就在不久以前。”

  输血并非长久之计,更不能引为成例。但尤为糟糕的是,由于中国结算公司与大量挪用客户保证金形成欠库的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间的法律关系尚未理顺,中国结算公司正面临着被债权人围攻的境地。

  细节中的魔鬼

  中国结算公司出现风险并不是新鲜话题,在业内更是公开的秘密。连续三年多的大势下跌让市场风险逐一释放,源于高风险证券公司的结算危机,已经将本无需承担任何风险的中国结算公司拖入苦海。

  中国结算公司于2001年3月30日正式成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亿元,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2亿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出资50%。

  中国结算公司的主要使命是负责深沪证券交易系统的统一与完善,整合内部的组织框架以及各种业务。显然,这一任务并未得到很好的实现,到2003年下半年,随着风险证券公司不断爆发危机,中国结算公司终被牵连其中。

  这一切源自交易制度这一“细节中的魔鬼”。按照中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制度,清算交收实行“T+1”的规定,即证券公司第二天要把交易结清,在“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直接从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扣除交易净额。

  如果结算参与人(包括100多家证券公司、34家信托公司以及其他的机构)备付金账户无法支付购股价款,即出现透支。按照规则,此时需先由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保证金支付,仍无法支付的,由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风险基金支付。

  按照规定,结算参与人要在登记结算公司交纳上季度日均成交金额10%的备付金,2002年7月,中国结算公司发布了新的办法,将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最低备付比例提高到上季度日均成交金额的50%和100%。

  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保证金来自于结算单位交纳的保证金。结算单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第一个席位时,应缴保证金20万元,此后,每增加一个席位,增缴5万元。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则是指用于弥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防范与证券结算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事故而设立的专项基金。2000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发出《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规模上限为30亿元。基金来源有四——从中国结算公司业务收入、收益中提取20%;结算会员股票和基金交易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30%;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中国结算公司动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自2001年以来,证券公司危机频频引爆,致使在这些证券公司开户的投资者的结算保证金不断被挪用——这种挪用完全发生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因此一旦客户买入证券,就会造成对公司其他客户结算保证金的占用;而一旦客户结算保证金被大面积挪用后,证券公司每天为完成客户的交易,必然要向中国结算公司透支。

  按照规定,对于透支行为,中国结算公司首先将对透支额收取高额罚息,利率是月息10.98‰。如果在“T+2”日下午5时之前仍然透支,罚息将调高至每日5%。

  根据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如客户和自营备付金账户资金同时无法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同意结算公司采取暂扣自营证券、债券回购质押券及提请交易所限制或停止买入等风险处置措施。同时,应按规定向结算公司申报交收违约客户证券账户,由结算公司对其采取暂扣相关证券、提请交易所限制或停止买入等风险处置措施。

  按照这一规定,在T+1日不足以完成当日交收的,结算公司有权确定相关暂扣的证券;如结算参与机构在T+2日补足违约交收款本息和违约金,结算公司交付暂扣的证券,否则,结算公司将于T+3日起卖出暂扣的证券,卖出所得用于弥补违约交收款本息和违约金。如卖出所得不足以弥补违约交收款本息及违约金的,结算公司可继续处置结算参与机构申报的客户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资产,直至违约交收款本息及违约金得以全额弥补。

  如此看来,如果一家证券公司诉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透支,只能说明,这家公司或者在豪赌,或者其它的资金来源已近干涸,或者两者兼备。

  千亿元亏空

  如果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控制证券公司的透支行为,中国结算公司显然很容易控制自身风险,任凭市场浮沉,都不致引火烧身。但不幸的是,事实并非如此。

  中国结算公司内部有一条规定,即交收日已划款而于当日交收结束后仍未到账的资金视为在途资金;资金确实在途、具有证监会或本公司总部的相关批文的情况下,结算参与人可以申请透支免罚。

  这一规定,为日后中国结算公司出现的巨额亏空留下了缺口。

  “最初的时候,会里的领导没有意识到日后会出这么大的问题,只是想着不要让问题扩大化,不要引发不必要的市场动荡。因此,南方证券等几家公司前来汇报情况的时候,会里都指示中国结算公司暂时先不要处理。”中国证监会市场部的一位官员说,“但是没想到来找的人越来越多,背景也越来越大,因此结算公司那边的缺口也越来越大。”

  “我们不是不想控制风险,但是我们的主管单位是中国证监会,会里的决定我们是要执行的。”中国结算公司结算部的一位人士也如是辩解。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后果可能极为严重——未经证实的亏空高达千亿余元,其构成则主要是券商透支款以及国债回购欠库。

  中国结算公司作为资金流动的枢纽,命运关乎中国证券市场生死存亡。其当前面临的法律困境则非常严峻,已超出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

  “中央银行凭什么要向一家公司注资?这很难有法律依据。这家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只有破产。”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表示,“但是,证券结算系统怎么能够破产?”

  据了解,对于中国结算公司的困境,中央银行曾迟迟未动用再贷款加以拯救,原因就在于中国结算公司为独立法人,再贷款师出无名。然而,2004年下半年南方证券危机爆发并被行政接管后,中国结算公司再也无力承受资金重压,开始不断向高层汇报情况,最终在国务院领导的协调下,中央银行终于同意动用再贷款,保证证券结算系统的流动性。

  “券商破产影响了整个结算体系。结算体系中的两笔钱,备付金和基金都已经用穿了,现在已经威胁到整个体系。”知情人士透露。

  令人难解的是,千亿元亏空凸显,央行被迫输血,然而,这一巨大损失至今责任不明。中国结算公司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其高管一如既往,仍然领取着令国家公务人员羡慕的市场高薪。

  结算系统安全优先

  法律专家分析说,现在的中央结算体系,基于担保交收而产生了两类债权问题。一方面,券商买了股票,而结算公司提供了担保交收,这就构成了结算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另一方面,投资者先支付保证金,之后被券商挪用购买了股票,这又构成了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债权。随着券商破产脚步的逼近,出现了法律难题——对于券商的证券类资产,中国结算公司有没有优先受偿权?

  这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从现行实践看,证券公司如果进入破产清算,个人投资者债权在10万元内全额支付,10万元以上支付90%,机构债权人则不享优先权。如果中国结算公司被认定同样不享优先权,与其他机构债权人同处于一个清偿序列,可以想像,得到其从证券公司资产清算中回收的资金数额,必然寥寥无几。

  反过来说,如果中国结算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则将优于其他机构债权人受偿。撇开法理辨析,两种不同的认定有着非常实际的后果——央行所需发放的再贷款数额在两种情况中是不同的。

  据了解,国外对结算体系的清算是有严格保障的,具有优先权,中央结算体系可以扣证券。在美国的《破产法》里,这是一种超级担保债权,不受自动中止效力影响。券商的证券是对结算中心的有担保的负债,质押担保关系存在,质押物就是证券。

  目前国内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04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对此,有法律专家提出,证券公司因欠库产生的中国结算公司的债权,也应该视为有默示质押的有担保的债权。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从2004年起,中国结算公司的账号就不断被全国各地的法院查封,结算备付金也经常被强行冻结或者划拨。原因是他们冻结或者暂停交易了投资者购买的股票。

  早在去年7月,中国结算公司董事长陈耀先曾呼吁:“明确市场清算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结算备付金的性质,维护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转。最低结算备付金是保证证券市场结算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和基本要求,其性质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和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证券公司自身的法律纠纷等问题而受到司法冻结和划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证券法专家亦建议,在未来的《破产法》或者《证券法》修订中,应明确中国结算公司的优先偿还权。“要建立一个健康的证券交易秩序,投资者首先要做到买者自负其责,这样才不会威胁到整个国家的证券交易结算系统。”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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