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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提供以小博大机会 备兑权证可能先推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4: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日前,《上交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笔者个人认为,《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大多是针对由券商发行的以个股为标的的备兑权证,因此可以预期,上交所推出的第一个权证品种将是由券商发行的,以流动性较好的大盘蓝筹股为标的的备兑权证。如果该预期最终得到证实,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将是利好,因为投资者多了一种以小博大的投资工具,而且权证的交易也有利于加强标的证券的流动性。而如果该预期未获证实,上交所推出的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股本权证,由于股本权证的行权会造
成市场扩容压力,这对市场来说则不是好消息。

  《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对权证标的证券的流动性也作了相关规定。为保证权证的流动性,要求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上交所规定权证交易实行T+0,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且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即可以行权。这一系列规定都保证了权证交易具备很强的流动性。

  权证交易或出现操纵

  笔者认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权证存续期下限(三个月)偏短。从海外经验看,股本权证的存续期一般至少为一年,备兑权证则至少为六个月。而上交所允许发行存续期为三个月的权证,且未指明股本与备兑的区别,如果是股本权证使用这么短的存续期,则会使市场扩容压力增大。权证的存续期过短还可能会引起权证交易大幅波动或流动性差,主要是因为权证是一种新产品,普通投资者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熟悉。

  一般来说,标的证券的结算价格由权证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有取前五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平均价格的,也有取前一至三个月平均价的。上交所的《管理办法》则对结算价格作了明确规定,只能取前五个交易日标的收盘价的中位数。笔者担心如此明确的规定会给权证交易提供操纵空间,操纵者仅需操纵最后五日标的证券的收盘价即可。

  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权证的标准定价模型,权证首日开盘参考价的确定是否合理也很难有一个严格的界定。

  一般来说,备兑权证发行人的直接收益包括权证的发行收益和做市过程中买卖权证的价差收益,因此权证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对于权证的发行人券商来说意义重大。上交所的《管理办法》没有要求发行权证的券商必须为其发行的权证提供流动性,也未明确给予券商做市商资格,这对券商来说,无疑是剥夺了很大一部分收益来源。

  权证发行人要承担风险

  另外,《管理办法》在第三章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券商可以自营或代理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笔者的理解是上交所给券商做市权证交易开了一个口子,但由于没有更细致的规定,这一规定反而会给券商操纵权证提供了可能。

  笔者认为,履约担保条款虽然充分保护了权证投资者的利益,但对于权证的发行人来说,却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如果股价下跌,券商需自行承担股价下跌的损失。

  (联合证券研究所 杨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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