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也有专家向记者表示,应给权证预定一个到期价格,使之成为一个到期有固定收益的产品。这个固定收益相应地成为交易价格的基本参考价值。从另一角度讲,这个固定收益也是对非流通股利益的保障,可以避免流通股东漫天要价,或以拒不出售权证相要挟。不过,权证到期后是按此价格强制行权,还是由非流通股东回购注销?这些问题尚待作深入研究。
此外,权证产品是否会成为过度投机的对象?对此,交易所有关人士曾表示,经过多年发展,投资者和市场本身都应更加理性、更加成熟,交易所会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投资者正确理解权证产品。业内人士认为,除此之外,在规则上增加更具预见性和技术性的附加条件,使规则尽可能完善,也是防范风险的必要条件。
联系到正在进行中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为减少对市场的冲击,非流通股上市受“爬行流通”限制,即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两年内非流通股上市有比例限制,但权证的交易有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的不同时间段,都可能有数量不等的流通权证被执行,其“爬行流通”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如何确定?对于这一疑问,分析人士指出,不同的算法显然会影响到市场对未来“扩容”力度的预期,影响到投资者的心态。
由此看来,为顺利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在设计相关的权证方案时,应尽可能多地预见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并在规则中设置相关条款加以明确,以稳定投资者的预期,进一步增强他们参与改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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