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
股权分置改革正在有序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焦点问题是:非流通股转换为流通股,对价应如何支付?我们认为,对价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可划一而定,要根据上市公司本身的质量,区别对待。由于第一批试点方案均采用送股为主,有些还外加送现金,使投资者形成了一个预期,对价就是送股或是送现金。我们认为这种预期将限制市场对股权分置改革
思路的拓宽,有些公司如国家控股的大盘蓝筹股,就不宜以送股方案作为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的主要手段。
大盘蓝筹股大多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有绝对控股的需要,国家股减持空间小,采取送股方式将进一步降低这种空间 特别是那些事关经济全局和国计民生的大国企,如电力行业、钢铁行业、石化行业、以及许多资源性行业中的大盘蓝筹股,保持国家的绝对控股地位,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要予以重点考虑的首要因素。
好公司能为投资者提供丰厚回报,大股东惜股如金,减持愿望不强 应从回报角度考虑对价问题,只要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益未受到损失,而且能增加流通股股东的回报,增厚股东权益,这样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就是成功的。
不采取送股方式能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呢?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送股不一定就能很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关键因素是公司的基本素质,只有好的公司才能给予好回报。对于那些投资回报率很低甚至没有回报,经营前景暗淡的上市公司,即使送股也未必能很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大盘蓝筹股的非流通股股东不愿送股,惜股如金,表明了这些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认同,同时大股东也可能为上市公司创造更好的条件,促进上市公司的成长,使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包括流通股股东一起享受公司的良好回报。
上市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大股东的支持 很多上市公司是依靠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和提供支持实现快速发展的,其进一步发展还不能完全脱离大股东的持续支持。采用送股方式作为支付对价的手段,将降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削弱大股东支持上市公司的内在动力。
如果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提供额外支持,也应视为一种对价,这样既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又为上市公司发展创造了条件,从而真正实现了价值的增长,使全体股东均得到良好的回报。
理想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方案应建立在公司业绩改善的基础上 建立在增量价值的基础上去解决问题,有利于保证各方均能享受到收益,过分纠缠于存量收益的再分配,可能会使问题解决的步伐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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