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利好再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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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11:03 证券日报 | ||||||||
□ 本报记者 阎岳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起调整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同时决定暂免征收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通知还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