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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公司控股股东可增持流通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12:20 深圳商报

  试点公司控股股东可增持流通股

  增持计划应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两个月内实施

  【本报讯】为配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

  该草案载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证监会拟就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该公司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避免上市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二、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增持股份计划应当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

  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因增持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四、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五、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证监会表示,对此如有任何修改意见,最晚要赶在6月15日前反馈至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与此相关,证监会已于6日公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张旭东毛晓梅)

  作者:张旭东毛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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