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皮海洲
《办法》再好也只是一种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那么,意义再重大也是空谈。最让投资者担心的是,上市公司有多少诚意来回购自己的流通股?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以为,有必要引入强制回购机制。当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跌破某一关键价位时,上市公司则必须按照这一价格进行回购,或投资者有权利按照这一关键价格将股份出售给上市公司。比如,
新股的发行价、老股的每股净资产值、股票的面值等。否则,任凭上市公司的股价“破发”、“破净”、“破面值”,利益受到最大伤害的自然是流通股股东。
而与这个问题截然相反的,是上市公司的恶意回购问题。上市公司高价发行完新股后,上市公司圈钱的任务也就完成了。于是,上市公司故意“做”亏报表,造成股价的持续下跌。而等股价跌到低位后,又以回购的名义把流通股中的一部分收回。如此一来,上市公司既圈了流通股股东的钱,而且还收回了部分流通股股份(实际上也是剥夺了这部分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因此,这是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严重损害行为。而要防止这种恶意回购事情的发生,除了管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要从严把关外,作为审计机构来说,也要认真做好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确保上市公司财务收据的真实性。此外,对于那种故意“做亏”上市公司报表的行为,要予以严惩。同时建立“问责”机置,追究那些搞垮上市公司的企业高管的相关责任,特别是对流通股股东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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