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大股东可增持流通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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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05:4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见第4版)。该文件提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避免上市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文件要求,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文件规定,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因增持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文件还规定,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这份征求意见稿已刊登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和指定报刊。证监会希望投资者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并于2005年6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作者:记者 林坚 (来源: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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