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德恒证券:从出世原罪到生存游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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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 13:4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项北飞 重庆报道 6月7日8时50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公诉机关诉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德恒证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式开庭。 除了单位被告以外,同日被公诉机关起诉的,还包括德恒证券原总裁韩新林等7名自然
这是德隆系崩盘以来第一个刑事案,被视为德隆系刑事审判案件的开始。德隆如日中天之时,其所控制的各类企业遍及全国各地。这些企业之间的关系相互纠缠,难分难解。在德隆崩盘以后,其所涉诉讼案情也注定互为表里,相互牵连。 根据记者得到的消息,该案旁听阵容一度达到300人左右。除了被告人家属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组织各省高院的法官、检察官进行旁听,公安部与证监会亦派相关官员前往。 因此之故,这一由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其审判地点被破天荒地临时改换到该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方面解释,条件更好,有利于旁听。 审判连夜进行,历时两天。在漫长的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种种证据和经法庭查明的事实,再次还原了德恒证券的前生后世:它的诞生、存在和坠落,以及存在于其简短身世中的种种力量、土壤。 监管缺位,德恒出世 德恒证券一出世就带着“原罪”。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在某种意义上说,德恒证券的诞生,和德隆系危机的源头紧密联系在一起。它的出生就是为了完成不可能的任务。 2001年初,受“中科事件”及其后“郎咸平炮轰德隆”影响,德隆旗下的金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新信托”)发生挤兑风波。金新信托为新疆的一家信托公司,1997年德隆集团控股该公司之后,随即以承诺保底形式展开委托理财业务。截至2001年达到171亿元的理财规模。 然而挤兑风波让金新信托一夜间摇摇欲坠。2001年4月,金新信托有20多亿元的资金到期不能兑付。到2001年年底,这一缺口扩大到41亿元。 德隆集团走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 2001年4月,德隆集团在杭州西湖召开秘密“8人会议”,出席会议的除了唐氏4兄弟以外,还有后来成为德恒证券董事长的张业光等人。在这次会议上,7人主张金新信托破产,但遭到唐万新的反对。 唐的主张是逆势而上,非但不能破产,还要扩大收购金融企业,扩大委托理财规模,增加金融产品品种。“西湖会议”未达成共识。 2001年7月,危机进一步扩大。当年8月,德隆集团在江苏无锡再次召开“8人会议”。这一次,唐万新的主张得到通过,会议达成共识,“收购新的金融机构”。 在法庭陈述中,唐万新承认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扩大金融资产规模,抵抗挤兑风险”,另一方面是“想把德隆集团隐藏起来,便于更好的融资”。 在此之后,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运作,德隆先后收购或重组了南京国投、伊斯兰信托、恒信证券、中富证券的股份及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并成功控制了这些金融企业。这些金融企业后来在不同阶段都为德隆的发展,作出过“贡献”。 与德恒证券相关的事实是,2002年3月14日,证监会批准重庆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证券”)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德恒证券。注册资本变更为7.65亿元,德隆系依然处于控股地位。 根据工商资料,事实上在此之前,重庆证券早已落入了德隆系的掌握之中。重庆证券系由重庆商品交易所1999年转制而成,注册资本1亿元。德隆集团通过旗下三家上海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悄悄控制了重庆证券。有证据表明,通过后来的一系列运作,德隆集团通过被自己掌控的数个公司,一度合计对重庆证券持股超过90%。 但这一切在当时似乎无人察觉。 按照证监会2002年3月14日的批复,在该次增资扩股中,此前业已进入重庆证券的金新信托,被同意以其所属的7家证券营业部出资。而其它13家股东则以现金出资。现在看来,金新信托的这一招,完全是德隆集团的一箭双雕之举:既达到了增资扩股的目的,又为进一步控制德恒证券埋下了伏笔。 据知情人士介绍,德恒证券成立以后,原金新信托的骨干人员纷纷进入其关键岗位。像在这次诉讼中的被告韩新林、郭建伟、王政,以及被公安机关证明至今逃逸的张业光等,均来自金新信托。 在骨干人员大批进入德恒证券的同时,原来在金信信托从事的委托理财业务,包括41亿元的兑付缺口,也被“过继”到刚刚诞生的德恒证券,成为后者的资产管理业务。除了名称不同以外,金信信托的委托理财和德恒证券的资产管理完全一样,同样采用承诺保底的模式。根据唐万新的陈述,金信信托转到德恒证券的委托理财规模至少达到30亿元。资产管理成为德恒证券成立后的主要业务,其业务量占到了该公司业务总量的60%以上。 就在监管机构的眼皮下,德恒证券以一个早熟婴儿的形态上路了。 友联控制下集资把戏 但这并不是唐万新的全部计划,他想要的是全面控制德恒证券。据辩方律师在法庭上透露,实现这个目标的方法是,将德恒证券全面托管给上海友联经济战略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中心”)。 友联中心成立于2001年6月5日,由原重庆证券、金新信托注资在上海成立。2002年8月30日,友联中心更名为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友联”)。 知情人称,托管分了两个阶段:德恒证券各股东将各自的股权托管给上海友联;由当时的德恒证券董事长张业光和上海友联签订公司托管协议,将公司全面托管。根据相关资料,张业光同时也是上海友联的董事、副总裁。 “这一举动在德恒证券成立之初就实施了。”该人士说。 事实上,德恒证券并不是上海友联控制的唯一一家金融机构。有证据表明,到2002年底,上海友联已经控制了德恒证券、恒信证券、健桥证券、中富证券、三江源证券、伊斯兰信托和大江国投等德隆系七家金融机构。 一份上海友联2001年下半年工作计划显示,在2001年7月-8月之间,上海友联的任务是督促各金融机构制定2001年经营计划,同时向各金融机构提供该计划内容及编制说明。 上述计划书还显示,上海友联从战略、人事、财务等方面都对各金融机构提出了要求。其中的表述彰显了上海友联的权威性:“上海友联可以应各企业要求向各企业推荐董事长、总经理及监事长、财务总监等核心管理人员。” 唐万新称,上海友联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执委会,执委委员包括德隆董事局主席唐万新、德恒证券董事长张业光、金新信托总裁王宏、上海中企东方法人唐万川、德隆国际副总裁李强、重庆实业(资讯 行情 论坛)副董事长赵戈飞等。 依照公司法规定,作为一家独立的法人单位,相关决定应由该公司董事会进行决定决策。 但是正如控方在当庭举证所显示,上海友联对这些业务从决策到执行进行了强有力的控制。其具体办法是每日召开有该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部工作人员参加的例会、索要报表、下达指标、确定考核指标、培训客户经理,甚至直接召开“寸头会”,以及依托SAP及CRM系统的技术支持,对德恒证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动态管理等。 这一状态几乎从德恒成立开始,一直到德恒崩溃,时间长达两年多,而没有被相关方面察觉。 德恒证券在上海友联的操纵下,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而且成效不错。根据唐万新的陈述,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三家在委托理财方面一般都做得比较好,“我的表扬比较多”。 在控方出示的一份由个人投资者提供的书证中,德恒证券针对个人委托理财的拉业务的方式,可以说是令人发指。该书证证明,这位投资者受德恒证券保底收益达10%的承诺所吸引,拟投入20万元进行委托理财,但她被业务人员告知,必须筹集50万元。该投资者在筹集50万元委托一年以后,欲续签合约继续投资,但被再次告知,必须筹集到100万元才能可以续约。该投资者再次筹集德恒所要求资金,但这一次,她遭遇了资金被挪用、德隆崩盘的现实。 这个可怜的投资者颗粒无收。 根据其他举证,德恒公司按照所谓理财方式的不同,其承诺回报达到10%—13.5%甚至更高。这一承诺收益的具体数目,由上海友联执委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受重庆市公安局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7月27日,德恒证券共签定委托理财合同2579份,合同总金额为217.38亿元(不包括公司声明关联方借用德恒合同章的合同),共涉及413家机构和772个个人,吸收资金208.8亿元,其中资金存入168.6亿元,续签本金40亿元。 自然人辩护意见 根据公诉方举示的证据,德恒案发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报案。 2004年1月19日,上市公司渝开发(资讯 行情 论坛)(000514)在德恒证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4000万元保证金。但2004年4月23日,该公司在德恒证券支取保证金时被拒。后发现该笔保证金业已被券商挪用,遂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当年6月4日,渝开发发布了保证金被挪用的公告。 一时之间,德恒证券讼事四起。 根据审判过程举示的证据,在此之前,德恒证券内部高管一直对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心存警惕,认为上市公司有公告的义务,风险很大,“能绕着走就绕着走”。但最终还是难逃此劫。 在开庭的第二天,6月8日,德恒证券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广银律师事务所郭小河令人吃惊地为被告单位作出无罪辩护。其辩护理由为,控方对于德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法律不当,因为德恒证券是证券公司,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业务,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资格。 但是郭的辩护引起了其它自然人被告辩护律师的一致反对。除了在最后一轮法庭辩论阶段,谢云燕(德恒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的辩护人为其当事人做出了无罪辩护以外,其余被告的辩护律师所做的均为罪轻辩护。 在大的思路上,众律师的辩护策略基本一致:上海友联与德恒证券是单位共同犯罪,而上海友联是主犯德恒证券是从犯,上海友联执委会成员唐万新等才是真正的直接主管责任人员。 韩新林的辩护律师陈敢认为,对于起诉书里指控德恒证券吸存资金209亿元的说法,应根据业务类别的不同而分别对待。他在辩护中认为,“对于德恒证券没有资产管理资格期间(6个月过渡期结束后至案发时为止),非法以保底收益方式做的资产管理业务部分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它主要包括被德隆集团从德恒证券调走的22亿元。而对其它的三方监管业务、委托贷款,以及在被证监会批准比照“综合类券商”经营期间所做的保底收益业务,不应当视为犯罪。 他的理由是 “这种在有资产(管理)资格期间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给投资人以保底收益的方式从事委托理财的情况在中国证券业普遍发生”。这类情况有其发生的社会公众基础:券商之间的恶性竞争,是此类情况的内部驱动力;立法不严密,不完备,监管部门监管不力,行政的任意性是其外部条件。 他在韩新林应负的责任中辩护认为,“韩新林轻信了德隆,但德隆没有轻信韩新林”。因为唐万新扩大收购金融企业的做法得到了不少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支持,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韩对于唐万新所召开的秘密会议均不知情,且并不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管理。 但公诉人以起诉书为基础(参见本报6月6日、9日17版报道),发表了针锋相对的意见。 8日晚10时左右,作为最后一个做法庭陈述的被告、所有自然人被告中唯一的女性谢云燕,在麦克风前失声痛哭:“做为一个女人,我没有什么雄心大志,只想追求美好的生活……在业内都用采取保底收益进行委托理财的时候,我不知道自己怎么就走到了犯罪的地步……” 稍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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