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外资应审慎参股商业银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 18:25 《全球财经观察》

  从中长期来看,外资金融机构不太可能满足于仅仅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持有被参股银行的少数股份,而是会尽力争取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

  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

  华中炜(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虽然外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成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合资建立新银行等形式进入中国的银行业市场,但是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向下,通过购买并持有中国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进入中国的银行业逐渐得到外资金融机构的青睐。

  另外,还有众多的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社的合作已意向明确,如济南市商业银行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渤海银行和渣打银行、德国复兴开发银行集团与南充市商业银行、澳洲联邦银行、荷兰合作银行与杭州市农村信用社的合资等等;上海农信社、光大银行、苏州商业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以及四大国有银行的引入战略投资者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谈判之中。

  就现实状况来看,投资入股方式参与中国的金融业的优势在于:

  首先是较低的进入成本。与独资和合资方式比较起来,参股方式避开了众多的法规和政策限制,绕开了各种壁垒。另外,在投资入股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时,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以较小的资金成本取得较大的权益特别是市场的影响力;其次是在业务拓展和经营管理上发挥较大的作用,能将新产品的开发、创新和中资银行的分销网络、人民币业务规模相结合以更有针对性地对目标和产品领域进行渗透,扩大其在本地市场的业务份额;最后是在时间上避开了中国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提前全面进入国内银行市场,利用国内银行分支网络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推广外资银行的产品和服务。

  外商在投资中国银行的过程中,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管制的放松,外资的角色也在不断地演变,从一开始以财务投资者身份试探,逐渐转化成战略投资人角色;从最初仅谋求在董事会发言的权力,发展到在业务层面尝试多种合作。

  从中长期来看,外资金融机构不太可能满足于仅仅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持有被参股银行的少数股份,而是会尽力争取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即使暂时无法实现控股,外资银行也会通过派驻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对被参股银行施加更大的影响,从而更好地为其在华整体战略目标服务。

  但外资参股中国的商业银行也存在众多的问题。中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转让的重要参考指标是每股净资产,对于银行股权转让的溢价没有成熟的参考标准。另外,诸多的中国的银行一般只按照贷款余额的1%提取一般准备金,对不良资产的拨备远低于国际标准。

  在深发展、上海银行、西安商行的入资过程中,都因为价格的问题引起过重大分歧。如在西安商行入股的谈判中,由于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西安商行的每股净资产大大低于1元——2003年底是0.30元,2004年底高于0.50元,但中方坚持要以每股1元的水平出售,所以经过曲折的谈判后,最终采取“渐进式入股”安排,按照入股协议,外资在首次入股后4年内可将认购比例提高到24.9%(其中丰业银行持股12.5%,IFC持股12.4%)——这也是外资银行入股的上限。外方对何时行使认购权有充分的选择权,且认购价格为每股1元;直到西安商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1元时,外方才必须认购。

  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后的法律管辖权问题上,也是入股的争执点之一。如在花旗入股浦发的过程中,花旗坚持要适用美国的法律,中方要适用中国法律,最后决定适用注册地中国法律,一旦有纠纷用第三方法律——新加坡法律。在西安商业银行与加拿大丰业银行的合资项目中也同样出现了纠纷,后者最终接受了适用中国法律的要求。

  我们认为在外资参股国有商业银行中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注重合作双方的“双赢”。尽管中国的银行业在治理机制和经营管理水平上与外资银行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中资银行长期经营中积累形成的相对广泛的分支机构网络、雄厚的客户基础和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了解,使得中资银行在市场中依然有其独到的竞争力。外资金融机构在投资入股中国金融业时,合作双方都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其次,选择参股对象时注重考察管理层。影响中国的许多银行的资产质量的因素非常之多,特别是很多地方商业银行都具有强大的内部人控制人行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开拓、廉洁、高效、专业的管理层是一个银行得以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考察地域经济发展、银行资产质量等指标时,更应注重对公司治理状况的考察。

  最后,要对中国的金融市场进行客观的风险收益评估。中国的金融市场与成熟市场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同时也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其中存在的差距产生的利润空间使得中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够看到赢利前景的市场;但进入其中任何一个领域,都可能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阻碍。例如,产品条款设计审批权按照现有的规定,在国内销售的任何产品都要得到监管部门的审批;在产品定价方面,目前国内大多数金融产品的费率和佣金比例等都有统一规定,价格优势无法体现。

  联系编辑hxf@gfo.cn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父 亲 节
送给父亲节日礼物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