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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案第二天唐万新仍未出庭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10:22 新京报

  旁听人数较前日有所减少,昨日下午开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据了解,即将审理德隆其他金融机构犯罪案件的全国各地近几十名法官、检察官,来自全国各地十几家的媒体记者到重庆高院旁听德恒证券案。左图为重庆市高院门口情景。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乔晓会 黄利明)“当!”随着审判长一声槌响,德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昨天上午9时准时在重庆高院一楼审判庭开始第二天的审理。德恒是否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及德恒208亿资产管理业务有多少资金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为辩论焦点。

  容纳500余人的审判大厅旁听人数明显比昨天少了许多,主要是被告家属、即将审理德隆其他金融机构犯罪案件的全国各地近几十名法官、检察官,来自全国各地的十几家媒体也都到庭参加。

  控辩双方针锋相对

  庭审前人们认为法庭辩论应是最大焦点,但在举证阶段,法庭就进入了控辩双方激烈的争执,为此应辩护方律师请求,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朱颖也到庭作证,出示了2004年7月应重庆市公安局要求对德恒证券的财务状况的审计。

  控辩双方都出示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各辩护律师几乎都对公诉方出示的证据作出了对自己代理人有利的说明,一度使公诉方先期提供的证据变成了双方都引用的证据。

  下午3时35分开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德恒证券在上海友联的操控和指挥下,在未取得资产业务管理单项审批的情况下,以承诺固定收益和保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04年7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8亿元,尚有68亿元不能兑付。

  被告人韩新林等7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和部门负责人,起决定指挥或贯彻执行德恒证券犯罪的作用,是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相关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对社会有极大危害性,请求法院对被告单位及7名被告人依法严肃处理。但公诉方也承认,德恒部分高管有自首情节存在。

  唐万新仍没有出庭作证

  随后被告德恒证券辩护律师郭小河与韩新林的辩护律师陈敢在下午辩论阶段发言,郭小河和陈敢都对德恒证券是否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及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做了辩护性发言。

  其中陈敢律师还认为,对于控方所指控的涉案208亿元资金,有41亿元属于原金新证券以前业务的延续,有保底收益和三方监管31.58亿元也不应该列在吸收公众存款里。

  到昨天下午休庭,德隆董事局主席,主管上海友联的焦点人物唐万新仍没有出庭作证。据悉,唐万新不会在这次审理中出庭作证。

  -庭审现场

  庭审激辩两大焦点

  焦点之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之争

  在控辩双方之间,争议焦点最大的为“德恒是否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起诉方一直坚持认为,德恒不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被告代理律师:陈敢律师认为,在2002年证监会向德恒颁发了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许可证,重庆市工商局也于2002年3月24日向德恒核发了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企业法人营业部执照》,取得了3年从事资产管理的合法资格。只是在2003年9月,证监会重新换发许可证时,取消了德恒资产管理的资格,工商登记也相应变更。因此,陈指出,自2002年3月24日至2003年9月23日德恒证券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公诉方:检察院公诉人指出,根据证监会2004年出具的机构部部函,该函认定:证监会虽于2003年3月18日给德恒发放了为期3年的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但这并不表示具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可从事此项业务,因为德恒证券在2002年6月和7月提出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申请均没有获得证监会批准。

  被告代理律师:陈敢认为,承诺保底收益对三方监管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从银行贷出的委托贷款、从德隆系关联企业的资金拆借也不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据悉,该三项共计有合同331份,资金34.26亿元。对于被德隆集团从德恒调去的22亿元,陈敢表示则完全是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

  焦点之二:是否共同犯罪之争

  公诉方:在庭辩阶段,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德恒证券在上海友联的操控和指挥下,在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单项审批的情况下,以承诺固定收益和保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04年7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8亿元,尚有68亿元不能兑付。

  被告人韩新林等7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和部门负责人,起决定指挥或贯彻执行德恒证券犯罪的作用,是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德恒证券按照上海友联指令,在没有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单项审批时,采用非法保底加固定收益率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208亿元。

  被告代理律师:韩新林代理律师陈敢在辩护中指出,德恒案应属于单位共同犯罪。陈敢指出,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就指出,德恒公司在上海友联公司的“指使和操纵”下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其亦指出,上海友联是德隆集团为了管理控制其参股和控股的各金融机构而设立的公司,权力机构是执委会,而且执委都是德隆集团的核心成员。上海友联对其旗下的各金融机构的人、财、物,经营计划、经营业务实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因此,陈敢指出,德恒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在上海友联操控下实施的单位共同犯罪,并认为上海友联起主导作用,是主犯,德恒公司是从犯。

  公诉方:公诉方截至昨天下午庭审结束时并没有对此作出正面回应。

  本报记者 黄利明 乔晓会

  -案情曝光

  金新信托亏空41亿元却未破产

  被告代理律师在其辩护词中披露金新信托当年内情

  昨日,被告韩新林代理律师陈敢在其辩护词当中披露了2001年金新信托面临破产境地时的内情。

  据了解,2001年4月,德隆在杭州召开了8人会议,此时金新信托41亿元资金无法兑付,面临破产的境地。除唐万新之外,其余7人均决定金新破产,而同年8月达成共识“收购新的金融机构”。

  据悉,1997年德隆集团控股金新信托后即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方式亦是承诺保底收益。截至2001年,其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71亿元。

  到了2001年一季度,受中科事件及郎咸平《德隆黑幕》一文影响,金新信托出现20多亿元资金到期无法兑付,当年年底到期未兑付资金缺口扩大到41亿元。而当时,德隆也无法抛售所持老三股(湘火炬(资讯 行情 论坛)、合金投资(资讯 行情 论坛)、新疆屯河)股票,因抛售可能引发股价暴跌,就会彻底破产。

  2001年4月,德隆集团在杭州西湖召开8人秘密会议,出席会议的除唐氏四兄弟之外还有张业光等四人。

  但会上,7人主张破产,唐万新反对。唐称破产对不起“江东父老”,唐万新主张扩大收购金融企业,扩大委托理财规模,增加金融产品品种。最终,西湖会议没有达成共识。

  2001年7月危机扩大,2001年8月德隆集团又在江苏秘密召开8人会议,并达成共识收购新的金融机构。

  唐万新承认这样做的目的是:一为了扩大金融资产规模,进而抵御挤兑风险;二想把德隆掩藏起来,便于更好地融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德隆收购重组了南京国投、伊斯兰信托、恒信证券、中富证券、德恒证券及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本报记者 黄利明 乔晓会

  -庭外解读

  德恒案投资者或血本无归

  昨日,被称为“德隆系刑事第一案”的德恒证券案开庭审理进入第二天。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表示,在此案中德恒证券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名,以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413家单位和772个人变相吸收资金的208亿元将可能血本无归,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损失巨大。

  据了解,由于德恒证券非法吸收的208.89亿元公众存款巨大,以公司现在自有的资产将无法偿还,业内普遍认为因为资不抵债,德恒证券的最终结果肯定是破产。薛洪增表示,按法律规定,破产后公司的资产将首先用于安置职工,给职工上保险,随后支付国家的各种税收等,最后才涉及归还公司的债权。

  经过层层扣除后,最后轮到债权人时,很有可能所剩无几。

  据了解,我国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由两块组成,一块属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另一块是委托券商投资但属于投资者的资产。按照规定证券公司破产时,属于投资者的资产将不能列为破产资产,如果这部分资产被券商私自挪用,券商必须从其自有资产中偿还。

  对于是否有国家承担偿还中小投资者部分损失的可能,薛洪增认为从法律上讲没有可能,但是由于证券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每年要向央行上交风险保证金,如果德恒证券有这部分风险保证金存在央行,那么出现风险之后,中央银行有可能从风险保证金中支付。

  对于目前在审的德恒案,薛洪增表示目前德恒证券案只涉及到7名公司高管的刑事案,还没有进行有关公司破产及债务偿还的民事案。两个案子从被告上讲没有必然关系,投资者把钱存到证券公司,是与证券公司建立合同关系,而和高管没有任何一种法律上的关系,所以,涉及理赔的相关事宜本次审判将不会得到答案,涉案413家单位和772个人应该关注随后的民事审判。

  本报记者 贾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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