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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对话) 多层次推进保险业混业经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07:36 中国证券报

  主持人:记者卢怀谦嘉 宾:王宪章中国保险业协会会长孙祁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兼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阎建军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博士

  新闻背景:我国保险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保险业总资产已达1.3万亿元,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的大门洞开,银保合作方兴未艾,保险业与证券业、银行业水乳交融;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再保险、华泰保险等纷纷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平安、太保对实
业投资虎视眈眈。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保险业是否正在走向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主持人: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之间严格的分离制度已经出现明显松动,中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趋势已十分明显。这对我国保险业将产生什么影响?保险业是继续坚持分业经营模式,还是追随国外潮流,尽快实行金融一体化?

  王宪章:就保险业而言,混业经营既有保险业内的混业经营,如保险公司进入非寿险、寿险、再保险等多个业务领域,还包括保险进入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甚至非金融领域,开展多元化经营。西方国家的主要金融服务商,大多是大型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入选2004年《财富》杂志“全球500强”的大型保险公司,如法国安盛、荷兰国际集团、日本生命、美国AIG、德国安联、英国英杰华等,都形成了综合性金融集团,业务范围几乎涵盖所有金融领域。我国保险市场已全面对外开放,其高成长性使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保险公司逐步进入,他们的身后往往是世界上声名显赫的综合性大型控股公司,这些公司依托混业经营,在产品设计、投资收益、客户服务等方面占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这势必对仅仅从事单一业务的中资保险公司造成冲击。面对国际金融业的激烈竞争,我国保险业要想全面提升自身竞争力,必须加快制度创新,混业经营将是保险业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增强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力,迫切需要加快混业经营的步伐,应该不仅允许保险公司经营寿险、非寿险、再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还应逐步允许其涉足银行、证券、信托等业务。

  孙祁祥:对于保险业来讲,变化最大的应该是资金管理制度。在传统的保险业中,资金的筹集与资金的运用是相分离的,较少考虑作为负债的保费额与作为资产的投资额相互匹配的问题。而在与银行的业务交叉中,保险业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其资金管理模式的影响。同样是管理预期的收益流,保险业开始在注意投资收益的同时必须要特别关注自身偿付能力的大小。与此同时,保险业也开始关注证券业的资金信息披露制度,以求在内部实现透明化管理,这些都为进一步高层次的融合打下了内部基础。

  阎建军:可以看到,随着保险资金运用体制和保险公司架构的变革,我国保险混业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其一、2004年新型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兴起,保险公司打开了通向资本市场的道路。其二、保险资金被许可直接进入股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所拥有独立席位。其三、部分保险公司以集团控股形式进入银行、证券、信托、资产管理等领域。其四、工商实业资本控制的保险控股公司呈现快速扩张势头。

  趋利避害多层次推进

  主持人:在混业经营大趋势下,保险业应如何调整好自身,既不落后于形势,又不至于冒进?如何做到趋利避害,取长补短?

  阎建军:从海外经验看,保险混业经营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能有助于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如果混业经营发展战略定位不当或者缺乏审慎的监管,就会放大风险,为保险业、金融业甚至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孙祁祥:从宏观形态来讲,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相互融合,某一个金融行业或金融市场出现金融风险,就可能通过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间的相互联系传导到其他的金融行业或金融市场。例如,股市低迷或崩盘会使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遭受重创,从而使证券行业的金融风险蔓延到保险行业。从微观形态来讲,一笔重大业务的失败或一个成员公司的严重损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金融服务集团,如一家银行为了挽救其发生严重损失的财产责任保险子公司,可能会把大量资本转向保险,从而使整个集团面临风险。

  阎建军:成功的混业经营是渐进的、谨慎的。英国1986年发生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取消了金融分业限制,但保诚集团12年后(1998年)才进入银行业,而且选择互联网电子银行,以求在这个细分的银行市场上居于领先地位。

  推进保险混业经营,不能片面追求做大规模,而要以良好的公司治理为保证。混业经营仅仅是提供了发挥集团协同力的平台,本身并不能保证集团内各企业协同力的发挥。混业经营会带来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低透明度、利益冲突、内部整合等一系列问题。如果集团内各企业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就会引起协同失效、控制失灵等问题。

  主持人:在市场监管方面,要做出哪些调整?

  王宪章:逐步建立混业经营的监管协调机制。金融混业经营需要监管机关加强合作,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机制,以有效防范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从法律制定上加快推进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与混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孙祁祥:在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期间,建议以统一监管替代分立监管。分立监管的好处在于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有效解决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问题,同时也能促使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保持一定的竞争性。但分别设立多个监管主体不仅要支付很大的行政成本,而且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统一监管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行政成本,减少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成本,但可能面临监管目标的冲突问题以及官僚主义问题。根据国外的经验,在金融各个部门业务交叉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考虑从分立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过渡问题。只有尽早做出这种决策和安排,才不至于在法律上最终做出修订后,监管部门的监管根本无法适应新的形势。

  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主持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保险业立法与保险业发展息息相关。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我国保险立法将面临更深层次的挑战。继2002年之后,保险法又面临二次修改,在立法方面,我们应当如何未雨绸缪,提早做出法律和制度安排?

  孙祁祥:放松金融管制是混业经营重要的催生因素,但在国际上混业经营迅猛发展的今天,国内保险立法或者说整个金融立法明显滞后。国际经验表明,对于同一发展阶段上的不同经济体而言,立法滞后会使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并付出高昂成本。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美国面对混业经营的趋势没有及时调整立法思路,由此使得美国的金融机构在同欧盟和日本金融同行的竞争中十分被动,并最终被迫在1999年修改法律,允许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进行混业经营。

  王宪章:建议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鼓励保险公司探索混业经营模式。目前,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还存在着法律障碍和法律空白,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加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研究,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在立法过程中,可适当借鉴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特别要重点研究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的监督、风险集中控制、公司信息披露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制定的,严格限制保险公司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对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初步建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尤其要尽快修改《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允许保险公司使用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收购其他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股权,发起成立或参股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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