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披露:德恒证券原董事长张业光潜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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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01:44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程维 发自重庆 德恒证券案经过连续两天约24小时的审判,于昨晚结束庭审。法院方面称,该案将另行宣判。 德恒证券案因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案情复杂,受到各方高度关注。高检、高法
德恒证券案的庭审在昨日下午出现一个小高潮,辩方律师除坚持7日的几大分歧(是否有资产管理资格等)外,提出应将操纵德恒证券的上海友联(行情 论坛)及德隆集团的8大核心人物列为主犯,德恒为从犯,目前只对被操纵的德恒和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不加区分的审理,可能不利于案件公平判决。 昨日的庭审还首次披露,被本案列为另案处理的上海原友联执委、德恒证券原董事长张业光目前潜逃在外。 在该案的庭审中,除原总裁助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政全面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外,其余被告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辩护。王政称,他目前已经向公安机关主动交出两个银行保险柜内保存的约150万元现金,以及价值约40万元的股票。资产管理的财产支配权 昨日德恒证券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出人意料地称,控方指控德恒证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错误的。他表示,控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展示的所有证据都与其起诉书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无法关联,也不能支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结论。 其理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无金融资格的主体吸收不特定对象的存款,并支付一定利息。他说,存款的性质是财产支配权发生转移,如用户到银行存款后,无权过问资金用途或去向,但资产管理行为中的财产支配权没有发生转移。 其次,目前国内现存的银行类法规中所指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均不包括“资产管理”这一类别。而《证券法》中对该类的违法及处理条目中却没有资产管理违法的定义及处罚条款,只有行政处罚性表述。公诉人坚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原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的律师陈敢称,因为刑法是一种行为法,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法律禁止的操作,即为违法,且必须追究——目前国内券商保底委托理财行为非常普遍。 陈敢昨日还对208亿元案件标的进行了“拆分”,他建议法庭,根据德恒证券“在部分阶段事实上有资产管理许可证”的实际情况,对涉案金额进行分时段处理。其中须去除原金新信托(其有资产管理资格)带过来的41亿元续签资产管理,去除约5亿元三方监管(因资金未进入德恒账户)项目,再去除其他部分不应该算入委托理财项目的资金,实际涉案标的可能只有120亿~150亿元。 面对辩护人所提出的新说法,公诉人则坚持原来的立场,认为德恒证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当庭对辩护律师进行了反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