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兰太实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6月7日接到控股股东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吉盐化集团”)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6月6日对《关于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部分国有产权划转中国盐业总公司的请示》(中盐资[2005]79号)和《关于吉兰泰盐
化集团公司部分国有产权无偿上划中国盐业总公司的请示》(内国资产权字[2005]58号)作出了批复(国资产权[2005]562号),现将批复内容摘要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有关规定,同意自2004年9月1日起,将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64.09%的国有产权无偿划归中国盐业总公司持有。划转完成后,中国盐业总公司持有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64.09%的产权,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持有35.91%的产权。
本次产权划转完成后,中国盐业总公司将直接持有吉盐化集团64.09%的产权,从而间接控制本公司212,686,030股国有法人股,持股比例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9.22%,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0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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