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关于香港合群公司指责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7:57 中国证券报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以下也称“锡业股份”)的常年法律顾问,对香港合群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合群公司”)指责锡业股份的若干问题,现根据有关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锡业股份对香港合群公司提起诉讼的相关情况

  2005年4月21日,香港合群公司在香港《文汇报》上公开发表“声明”,称锡业股份收购深圳巨晖矿业投资有限公司65%股权一事,锡业股份“在涉及近二亿元代价的收购公告中并无披露敝司正追索被非法侵占的金龙有色开采权而可能产生的诉讼”,其行为“严重违反上市规则,损害投资者利益”。2005年4月28日,香港合群公司在香港《文汇报》上再次公开发表“严正声明”,称锡业股份“知悉开采权争议并可能产生诉讼的情况,却未向监管机构报告和市场披露”,其行为“构成严重违规”。

  香港合群公司与锡业股份同为企业,并非监管部门,其通过公开媒体指责锡业股份的做法是极为不适当的,对此,锡业股份已于2005年5月10日发表了《澄清公告》,但香港合群公司却无视锡业股份的严正声明,依然在相关媒体上继续无端指责锡业股份;香港合群公司的以上行为已损害了锡业股份的名誉,锡业股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于2005年5月1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香港合群公司侵害其名誉权,并要求香港合群公司停止侵害、在香港《文汇报》等报纸上恢复锡业股份名誉、对锡业股份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锡业股份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5月20日正式受理该案。

  2005年5月24日,锡业股份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发表“重大诉讼公告”,对锡业股份诉香港合群公司一事进行了信息披露。5月25日,香港合群公司在香港《文汇报》上发表“应诉启事”,称将“依法应诉”。

  本所律师认为:锡业股份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属合法。

  二、关于股权收购的相关事宜

  锡业股份收购上海鸿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巨”)持有深圳巨晖矿业投资有限公司65%股权一事,锡业股份按公司制定的投资决策权限,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时,深圳巨晖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已同意此次转让,该公司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受让权;本次股权收购对应的主要资产已聘请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所律师审查了锡业股份与上海鸿巨本次股权收购事项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评估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

  通过对上述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交易双方均为合法成立的公司,具备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内容完备,交易价格公允,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未发现可能对本次股权收购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因素和情形。

  三、对香港合群公司指责锡业股份若干问题的意见

  1、关于本次股权收购所对应的主要资产——郴州市北湖区屋场坪锡矿山0.6082平方公里矿区是否存在采矿权争议的问题

  香港合群公司董事局在声明中称:“作为湖南郴州金龙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金龙有色”)的外方合作方,对郴州裕丰声称拥有的0.61平方公里矿区中的0.213平方公里矿区,金龙有色早于1996年已获得合法开采权”。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声明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该细则第六条规定:“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该规定明确将“取得勘查许可证”和“取得采矿许可证”作为“取得探矿权”和“取得采矿权”的依据。换言之,没有取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就不能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就不是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是《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有权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该厅审批颁发的证号为4300000410602的《采矿许可证》和证号为4300000440054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权利人均为郴州裕丰矿业有限公司。其中,《采矿许可证》的内容表明:郴州裕丰矿业有限公司合法拥有对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屋场坪锡矿山0.6082平方公里矿区5年的开采权,有效期自2004年12月至2009年12月,开采矿种为锡矿。

  本所律师认为: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作为法定审批和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本身就确认了《采矿许可证》所载明的矿区属权利人所有,任何第三方如对此有异议,应按相关法律程序向该颁证机关提出,或依法提起诉讼。在该行政行为未被依法撤销前,《采矿许可证》所载明的采矿权人所享有的采矿权是合法、独有和排他的。锡业股份根据法律规定的许可证制度来判断采矿权属谁所有、是否存在争议,而不能根据任何第三方的主张和声明来作出判断,否则就丧失了客观标准,也没有法律依据。

  2、关于郴州金龙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采矿权及其相关问题

  根据香港合群公司声明,对郴州市屋场坪0.213平方公里的矿区,郴州金龙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有色”)在1996年获得合法开采权。经了解,金龙有色曾持有湖南省地质矿产厅颁发的湘采证郴北字(1998)第54号《采矿许可证》,该证载明的有效期自1998年6月至2000年12月。2000年6月,金龙有色采矿时因打穿岩溶壁造成漏水,导致地面塌陷,村民住房开裂。受害村民数十人为此分别在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金龙有色及相关当事人;开庭时金龙有色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金龙有色败诉,承担村民的房屋损失费、安置补助费共计二百一十余万元(以上事实,有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2)郴北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上述判决生效后,金龙有色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该案现仍在强制执行程序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矿许可证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度。《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采矿权人只能“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尚需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由于金龙有色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0年12月届满,因此,如果金龙有色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时尚须继续采矿,就应在法定期限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如果金龙有色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按上述法规规定,金龙有色的采矿许可证应该已经“自行废止”。本所律师据此认为:香港合群公司主张金龙有色至今仍拥有0.213平方公里矿区的采矿权,没有法律依据。

  另根据郴州市工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表明:香港合群公司只是郴州金龙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即便金龙有色原0.213平方公里的采矿权依然存在,采矿权也是金龙有色的无形资产,而并非公司股东的财产。在金龙有色依然存续的情况下,由股东出面主张应由公司主张的“权利”,本所律师认为,是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法律依据的。

  3、关于香港合群公司的“声明”、“严正声明”中所涉及的问题

  香港合群公司自2005年4月以来,连续在香港《文汇报》上登载声明及严正声明,称郴州裕丰公司拥有的0.61平方公里矿区中的0.213平方公里矿区的采矿权为金龙有色拥有;称1999年锡业股份曾与金龙有色接洽收购该采矿权,因条件不合未果;并质问锡业股份:为何一个成立仅仅一天的公司就可以完成如此重要的交易等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问题有的是不言自明的问题,有的是不应由锡业股份回答或者说锡业股份无需回答的问题。例如:关于0.213平方公里矿区的采矿权是否为金龙有色拥有问题。如前述,香港合群公司或金龙有色未能提供至今仍拥有该矿区采矿权的依据。又如,1999年锡业股份曾与金龙有色接洽收购该矿区采矿权问题,1999年金龙有色采矿权尚在有效期内,锡业股份与其洽谈是正常的商业行为。2004年12月裕丰矿业有限公司取得合法的采矿权后,锡业股份自然只会与合法拥有采矿权的权利人进行商业洽谈,而无依据和义务披露金龙有色仍是“采矿权人”。至于为什么一个成立仅仅一天的公司就可以完成如此重要的交易问题,本所律师想说明的只是:裕丰矿业进行此项交易时与锡业股份并无任何关系,而且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成立一天的公司不能进行交易;而且,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属于审批制,此次交易已经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香港合群公司既然认为自己拥有合法开采权,其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就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如通过诉讼)向侵权人去主张、追索自己的权利,而不应不按程序,不管主体地要求锡业股份回答本不应由锡业股份回答的问题。香港合群公司不依照法定程序向侵权人主张和追索自己的权利,反而不断地指责无过错的锡业股份,是没有依据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褚建民

  王海云

  二○○五年六月八日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高考最后冲刺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
中美中欧贸易争端
日本甲级战犯罪行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明星电话被曝光
汽车笑话集锦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后金庸武侠圣经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