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替第一大股东飞彩集团偿还到期银行债务共计1.3亿(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刊登临时公告。2004年3月,该公司刊登了向大股东飞彩集团采购原材料的关联交易公告,后由于公司主要产品销量下降,导致飞彩集团提供给公司的原材料货款少于公司预付的货款,截止2004年底形成资金占用1.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3%),对上述关联交易的重大变化公司未及时公告。自2005年1月份起,在2
003年年报中占主营业务收入93.94%、占主营业务利润88.47%的农用运输车制造与销售业务基本停止,公司对上述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05年2月19日才刊登有关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10.2.5、10.2.11、11.7.2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洪理芳、袁安之、曹明生、彭斌、李光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条的规定。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洪理芳、袁安之、曹明生、彭斌、李光伟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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