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商学院沈阳
随着证券市场近几年的不断调整及一些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逐渐暴露,市场上的壳公司数量越来越多。有资料统计,目前A股市场一元股多达86只,其中8只个股更在一元以下。若算上目前暂停上市的公司,一元股、仙股总数已达到上市公司数量的7%左右,这还不包括前两年陆续到三板挂牌的数十家退市公司。
数量庞大的壳公司群体意味着更多的投资者“套牢”其中,市场通过进一步加强监管来保护投资者的应有利益成为当务之急。然而,目前的情况显示,与一般上市公司相比,对壳公司的监管仍显不足,而相关制度也有尚待完善之处。
首先,壳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还须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对进入了“特别程序”的公司来讲更应该如此。无论是暂停上市公司还是已退市公司,按规定都应切实履行作为一家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让中小投资者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去年3月初开始正式实施的《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应当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然而据了解,很多退市甚至刚刚暂停上市的公司并非如此,经营和重组进展情况往往不能及时披露。
其次,应加大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力度。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并一步步沦为“壳公司”,与某些高管恶意操纵公司、侵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密切相关。但自实行退市机制以来,暂停以及退市公司高管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案件却非常鲜见。在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下,法院对证券监管的司法监督在制度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年底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通知和规定虽较以往在诉讼方式的处理上有了进一步突破,但主要针对的是证券欺诈类型的民事赔偿案件,对于其它原因引致的股东权益受损问题,执法机构显得无能为力。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相关法律的欠缺,或没有实际操作上的配套,使投资者权益保护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此外,对一些实在无可救药的公司应适时引入破产制度。据了解,目前证券市场上的壳公司虽多,但真正实施破产的案例还没有出现。除了多年来壳公司重组所具有的“中国特色”外,更主要的原因,还是破产法律的缺失。在即将于今年6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难产十年之久的新《破产法》有望上会三审,并有可能获得通过。由此,壳公司破产上的法律障碍有望消除。而作为公众公司,壳公司的破产问题又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相关操作细则的完善。
总的来看,近些年随着“壳重组”难度的加大及市场关注度的转移,壳公司的边缘化特征日渐明显,而这也对相关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去年3月管理层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对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依照《指导意见》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退市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严格审查有诚信污点记录的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市场准入条件等规定,已经表明相关问题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只要进一步加快实体法律制度特别是对被暂停及终止上市公司原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构建,完善证券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设计,投资者权益将会得到更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