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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4年年报显示当年亏损8,451万元,对于上述亏损情况公司既未在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业绩预告,也未在年度结束后发布业绩修正公告,而是迟至2005年4月27日披露年度报告时才公告上述亏损状况。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6.3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的规定,
本所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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