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陈悦
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过程中,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无疑是整个方案最终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设立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程序,其核心意义在于独立董事在整个公司试点过程中能够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独立董事在投票过程中担当起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桥梁作用,目的就是要保证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平与独立,从而达到防止试点公司出现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出现。
从几家试点公司的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报告书比较来看,基本程序是一致的,但是也有在关键程序上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其中比较重要的程序之一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的签收方就存在差别。有的试点公司委托投票的股东提交文件将由律师事务所签收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并由律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则对提交文件进行审核及见证。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结果将提交全体征集人,并由征集人提交公司董事会。也有试点公司的征集投票权将由公司证券投资办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并转交给征集人。以上两种方案的区别在于,一种程序是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签收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另一种程序则是由试点公司的证券投资办负责签收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签收完全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断开,其过程显得更具法律保障,而由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办来接受委托投票股东提交的文件,从程序上而言显然没有聘请专门的律师事务所来得完善。
笔者认为,在改革试点过程中,一些重要的程序有必要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应统一制定规则来确定委托投票股东文件送达的接受方。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签收投票股东送达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由于与非流通股股东完全分离,其过程的公平性及严肃性是最高的。
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可以有不同的模式,但是在一些关键的投票审核程序细节中不应该存在不同的模式,要制定统一的接收及签收方。随着试点的推进,改革试点中一些重要的程序设置越来越需要保持高度的一致性,严格的规则约束是为了让所有的试点公司都能在方案的解决过程中更具公平合理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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