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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建议 改革方案须约定减持价格底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07:48 中国证券报

  记者陈劲 深圳报道

  日前,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关键阶段。国泰君安研究所资深研究员魏兴耘博士建议,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除非流通股支付对价、分时段减持股票外,再增加一条:有关非流通股东须在一定价位之上才可抛售股票。

  魏兴耘认为,具体操作程序可以是,由证监会补充下文,要求非流通股东在提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增加须在一定价位之上才能减持股票的承诺。而价位底限则是以5月8日收盘价为准,在此基础上可上浮一定比例,而上浮比例的多少由流通股东按照分类表决制度要求办理。不增加此条款、或所提价位不获非流通股东认可的,证监会将不对其方案进行审议。

  魏兴耘表示,非流通股东放弃上市时的“非流通”承诺,引发了目前市场股价特别是包括基本面良好的股票的全线下跌,非流通股东就应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在未来更长的一个时间段内,从投资的角度,股价的走势主要受制于公司经营业绩的波动情况,而掌握公司业务发展取向的管理层又是由非流通大股东特别是第一大股东委派的,如果股价因为业绩预期而出现持续下跌,大股东理当因此而承担相当的损失,而承担的方式就是不能抛售股票。因为以非流通大股东最初入股的资产价格大大低于流通股东的购买成本,现有公司股价已使其有相当的溢利,股价下跌只能减少其收益,而不会使其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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