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劲松
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通知对法人股的流通价格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把法人股的流通价格这一核心问题交给了市场。原有流通股股东的补偿问题绕不开国有股的配送。补偿后的结果是:一是国有股在配送后所有者权益降低,二是国有股的每股持股成本(净资产)可能比股价高。这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理念提出挑战。
我国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因此,当上市公司的股价低于公司经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的90%时,国有股是不能交易的,如要进行交易,则需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由于股票市场的易变性,这时极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在履行完有关报批程序后,股票价格继续下跌,国有股还是不能交易,还得继续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二是在报批过程中容易使有关信息泄密,导致股票价格的进一步下跌,国有股权益受损。
国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往往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进行持股比例的增持或减持,即在股价高时,适当地减持股份,当股价低时适当地增持。对于以控股形式存在的国有股来讲,也同样存在这种策略性操作的要求和动机。
如何面对国有股流通后的新形势进行国资产权转让和高风险投资的管理,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在国有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流通时,国有股无论是以协议的方式转让,还是以产权交易所的挂牌方式交易,或是法院拍卖的方式成交,由于另一交易主体明确,国资流失监管相对容易,而当国有股能在交易所流通时,交易的对方不明确,这使得国资流失监管的难度大为增加。另一方面,国有股能在交易所流通给了利益相关人对交易价格进行操纵的更多手段和空间。
例如,无论是目前、还是将来,对于国有股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来讲,利益相关者通过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合谋以操纵利润或制造利空消息等方式打压股价,低成本买入股票,直致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对于国有股参股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可通过一定手法使企业处于微利和不分红的状态,作为参股形式存在的国有股在别无选择中只能低价卖出国有股。以上两种方式的组合运用将构成未来最大的国资流失,这将比目前的不规范MBO和贱卖国有企业所造成的国资流失更大,并且查无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