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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年报回头看系列之二 信托发展面临四大障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 07:56 中国证券报

  记者浩民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邢成

  根据中国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在其年报中,要对影响本公司业务发展的有利因素、不利因素进行分析。研读33家信托公司年报,对有利因素的分析汇总起来共涉及24个方面。90%以上的公司集中认为:资产管理和专业理财旺盛的市场需求;信托所特有的财产隔离等制度优势;信托产品巨大的创新空间;信托公司
专业高效的工作团队等四方面是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主要有利因素。

  而对于自身业务发展面临的不利因素,33家信托公司在年报中的叙述共涉及28项内容,通过对这28项内容的归纳,我们发现,当前制约信托公司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见表):信托知识普及程度不高,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认知度不足,市场尚待进一步培育;市场竞争环境日益激烈,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正面临着被其他金融机构侵蚀的危险;相关法规制度配套不够,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个别信托公司的违规行为给全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另外,我们注意到,有4家信托公司明确提及,由于证券市场持续低迷,影响了公司自营证券及委托理财的投资收益水平和业务开展。

  信托理念尚待普及

  首先看“社会公众对信托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不够”这一制约因素。正是受这一因素的制约,信托市场巨大的潜在需求要转化为现实需求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应该说,经过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无论是资产质量还是经营范围都和以往有着显著的不同。但受习惯性思维和认知程度滞后的影响,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还不能像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产品一样被广大投资者所了解和接受,因此,有必要进行大力的宣传和普及。而目前开展的信托信息披露无疑是很好的宣传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一不利因素认同程度较高的,多是地处中西部地区的信托公司。可见,信托观念的深入与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正相关的。例如,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年报中指出,由于吉林省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与经济发达地区差距较大,社会对信托业认识不足,公司在开展新业务时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创新产品得不到及时推广。合肥兴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安徽省及合肥市经济还不够发达,优质企业还不够多,信托业务的开发缺乏一定的市场基础与创新根基。

  市场竞争白热化

  就在社会公众对信托产品认知程度不高的同时,历经五次清理整顿后的中国信托业正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

  这种竞争压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探索理财业务,集合类资金信托业务目前面临着银行业人民币理财、证券业集合理财、保险业投资连结险以及基金业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多种理财产品的激烈竞争。而且这种竞争正趋于白热化,导致信托公司手段多样、领域多元的优势逐渐被弱化。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承诺的逐步兑现,一些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正抢滩中国。外资金融机构大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其业务早已涉足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投资等众多领域,它们依托雄厚的资本实力和高素质的复合型金融人才,在信息、服务和融资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先决条件和优势,构成了信托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而在信托公司看来,这种竞争压力更多的来自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以各种形式经营的理财业务,从本质上讲都是法律赋予信托的业务。传统的信托业务正面临着被其他金融机构侵蚀的危险。而且,与银、证、保等机构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相比,信托公司在同类业务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正如吉林信托在年报中分析指出的,信托公司在异地经营尚未完全解冻的情况下,仍然面临着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从理论上说,充分竞争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市场,只有逐步和有条件地放开设立分支机构、异地经营等方面的限制,创造充分公平竞争的大环境,让信托投资公司与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之间、信托投资公司之间自由竞争,与开展信托和理财业务的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接受统一的监管规则,才能达到有效配置资源的效果,才能形成最佳的信托业竞争格局。

  呼唤政策松绑

  因此,完善相关法规制度配套、加大对信托公司的政策支持力度,让信托业发展获得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所得到的政策扶持,就成为绝大多数信托公司的呼声。根据对年报内容的分析,信托公司感到的政策障碍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些配套法规包括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税收制度、工商登记、行业标准等尚未出台,信托业务运作面临政策和法律风险;——信托业务受到政策歧视较多,使之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不得突破200份合同限制、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等;

  ——信托产品交易市场尚未成熟,产品流动性差,影响了信托产品的创新、升级;——部分基层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监管表现为抑制性政策的行政监管,方法简单,监管标准不一,导致不同地区的信托公司苦乐不均,不利于信托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监管部门对信托投资公司分别按资本总额、自有资产总额和受托管理资产总额征收监管费,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成本。

  城门失火池鱼遭殃

  在承认信托公司所面临的政策环境相对严峻的同时,也必须看到,总体偏严的监管政策也与部分公司的不规范行为有关。

  有6家信托公司在年报中明确指出,由于个别信托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停业整顿,给蓬勃发展中的信托业带来了信任危机。比如,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坦承:“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停业整顿,使地处同一区域的本公司遇到了很大困难”。

  的确,规范与发展,一直是困扰金融监管当局的两难选择。不过,正如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刘鸿儒日前在谈及信托业时所指出的,“没有发展,才是信托业最大的风险”。我们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尽快推行分类监管,为部分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松绑”,应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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