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
1.2004年6月9日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纸股份”)与佳木斯量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经贸”)签署纸品销售合同,佳纸股份纸品由量子经贸经销。2004年10月27日量子经贸法定代表人孙立华被佳纸股份聘任为副总经理,上述产品销售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04年11、12月交易额12,633,260元,2005年1-3月交易额66,430,114
元,合计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1%。对上述关联交易佳纸股份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2.2005年1月19日佳纸股份披露业绩预测修正公告预计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约300万元。2005年4月2日佳纸股份再次披露业绩预测修正公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因补提坏账准备、逾期贷款利息、调整部分费用项目,预计2004年度亏损4000至5000万元。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佳纸股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2、2.3、10.2.4、10.2.5、11.3.1条的规定。
佳纸股份董事帅建伦、张社佳、冯志廷、魏君、樊继光、孙亚琼、付平、王兆君、黄超、曹新华、熊德章、彭思源、原董事王卫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帅建伦、张社佳、冯志廷、魏君、樊继光、孙亚琼、付平、王兆君、黄超、曹新华、熊德章、彭思源、原董事王卫东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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