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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08:03 中国证券报

  经查明:

  1.2004年6月9日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纸股份”)与佳木斯量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经贸”)签署纸品销售合同,佳纸股份纸品由量子经贸经销。2004年10月27日量子经贸法定代表人孙立华被佳纸股份聘任为副总经理,上述产品销售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04年11、12月交易额12,633,260元,2005年1-3月交易额66,430,114
元,合计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1%。对上述关联交易佳纸股份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2.2005年1月19日佳纸股份披露业绩预测修正公告预计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约300万元。2005年4月2日佳纸股份再次披露业绩预测修正公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因补提坏账准备、逾期贷款利息、调整部分费用项目,预计2004年度亏损4000至5000万元。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佳纸股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2、2.3、10.2.4、10.2.5、11.3.1条的规定。

  佳纸股份董事帅建伦、张社佳、冯志廷、魏君、樊继光、孙亚琼、付平、王兆君、黄超、曹新华、熊德章、彭思源、原董事王卫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帅建伦、张社佳、冯志廷、魏君、樊继光、孙亚琼、付平、王兆君、黄超、曹新华、熊德章、彭思源、原董事王卫东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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