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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试点公司进行多种方案模式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06:4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随着中国证监会发布相关通知,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不久将正式启动。针对市场关心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当前推出第二批试点的意义是什么?发言人: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革试点稳定政策预期、探索改革路径、听取市场意见,为全面推进股权分制改革创造条件。

  记者:首批4家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了一定对价,监管机构如何看待支付对价问题?第二批试点是否要对支付对价做出原则规定?

  发言人:支付对价涉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切身利益,是改革试点中市场关注的焦点,也是两类股东市场化协商的重要内容。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对价支付是改革方案设计的重要内容,但公司发展和市场机制转变才是改革的目标。在这一目标的基础上讨论改革方案,两类股东的平等协商会更具共同的利益基础。二是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改革思路,制定包括对价支付在内的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具体方案属于市场自主决策的范畴,证监会只能在相关规则上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宜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

  记者:第二批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是否还会复制首批试点公司的模式?

  发言人: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改革模式,改革试点期间仍须遵循《通知》确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这方面不会有原则性的调整。首批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虽然对于后续的试点公司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后续试点公司一定要复制已有模式。为了使改革方案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推广价值,我们鼓励在改革实践中进行多种方案模式的创新,只要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提出的试点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维护市场稳定,并且能够得到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的支持,都可以付诸改革实践。据《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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