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12号)关于取消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证券”)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处罚决定和《关于委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决定》(证监函[2005]101号),2005年5月24日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组织成立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亚洲证券的清算工作。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和确认,处理债权、债务以及办理与清算相关的其他事
宜。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5年4月29日(周五)收市后委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亚洲证券经纪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进行了托管,保证证券交易等业务正常进行。
现将亚洲证券债权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亚洲证券对外债务的登记工作由亚洲证券清算组负责。
二、本次债权登记范围为除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外的所有债权。
三、登记时间
2005年6月7日至2005年9月7日,期限三个月。
四、登记地点
1、机构债权人到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登记点申报、登记。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399号华盛大厦。电话:021-63518277;传真021-63518277;邮编200001。
2、个人债权人到亚洲证券有关营业部登记点进行申报、登记(登记地点和联系方式见《亚洲证券个人债权登记地点名单》)。
五、登记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1、领取并填写《亚洲证券债权登记申报表》。
债权人可到登记地点领取《亚洲证券债权登记申报表》,也可从亚洲证券网站(www.a s i a s t o c k .c o m .c n )下载《亚洲证券债权登记申报表》。
债权人领取《亚洲证券债权登记申报表》,在按要求填表并签字(机构债权人须加盖债权人印章)后交于登记组(一式三份)。
2、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时,债权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2.1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⑴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予以归还)及复印件(需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和本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⑵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之后予以归还)及复印件。
⑶委托代理申报须提交的材料:除上述材料外,机构债权人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之后予以归还)及复印件;个人债权人还须提交合法(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之后予以归还)及复印件。
2.2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⑴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如有财产担保,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⑶如涉讼,则须提供与诉讼有关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案件的起诉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通知书等)。
⑷能够证明合法债权发生、变更、存续及其金额的其他材料。
3、领取回执
申报登记完毕后,将向债权人(或代理人)出具债权登记回执。
六、债权确认工作结束后,对经过确认的债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收购和偿付。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七、其他有关事项
1、需要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的,可以从亚洲证券网站下载。
2、提供资料纸张统一为复印纸A4型。
3、本公告将公告三次,本次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八、咨询电话:见《亚洲证券个人债权登记地点名单》
特此公告。
附件:《登记地点名单》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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