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在美诉辽宁政府企图为何破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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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 17:41 证券市场周刊 | ||||||||
本刊特约作者 李忠国/文 近两年备受关注的仰融在美兴讼的华晨产权案近日终于有了进展。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于今年3月对管辖权作出了初审判决,认定法院对仰融的诉讼请求没有管辖权。这代表着此诉讼无法进行下去。
2002年之前,仰融一直是华晨的主要经营人,辽宁政府认为他只是国企聘来的高级管理人员,于是在2002年派出工作小组,收回了企业控制权。但仰融自认为是华晨的合法拥有人,辽宁政府侵占了私产。他随即出走美国,于2003年8月在华盛顿法院对辽宁政府兴讼。 郎咸平与王晓麟的“慷慨陈词” 此案在2003年刚刚开始时,各方人士就大加评论,话题集中在:美法院有无管辖权,辽宁政府是否该应诉等等。海外舆论普遍认为:美国法律犀利无比,辽宁省甚至必输无疑,而美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更是板上定钉。持这种意见的主要有两人,一是经济学家郎咸平,一个是美国华裔律师协会会长王晓麟。 王在2003年10月说,“辽宁省在华晨案的参与,是一个直接经济行为,因此美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再加上仰太太是美公民,加州法律规定,家庭创造的一切财富都是夫妻对半分。华晨是一家在纽约的上市公司,应该受到美证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约束,华晨在美有很多投资人,此外华晨在美国也有办事处,与美国的经济联系是显而易见的,这都是美法院认定管辖权的理由。辽宁惟一能做的,是主权国家的政府可享有豁免权,但前提是在行使政府职能时可使用,若参与的是直接经济行为,则不享受豁免权。 王的看法马上得到了郎咸平赞赏,郎叹息道:“感谢王律师赞同我的观点,但我遗憾地告诉王律师‘这一切都太迟了’。我已经无法停止这一部启动美国司法史上最受关注的控告中国地方政府的大案件。” 很长一段时间,这种观点主导了舆论。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的。 美国法院为何判定没有管辖权? 从美法院3月发布的判决书来看,两位大错特错了。王晓麟引用的法律条文没有错,法院判决的基础也是同样的条文。但王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辽宁政府的做法到底有没有构成“直接经济行为”?他在没有准确分析任何法院判例的情况下就告诉大家:辽宁政府的行为就是“直接经济行为”或者“侵占财产”。而美法院则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首先,法院的判决书引用了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判例,其标准是:外国政府之行为是不是一个普通商业机构在一般商业活动中可以做到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此行为就是“直接经济行为”,否则就不是。在仰融案中,从辽宁政府所谓“非法没收财产”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政府行为,因为一个普通的商业机构不可能有这个权力,所以,地区法院认定辽宁政府不是“直接经济行为“。 其次,美国法典规定侵占什么样的财产才能引来美国法院的管辖权,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什么样的剥夺方式才能引来管辖权?如果外国政府剥夺的是自己本国公司或者公民的财产能否算数?是不是华晨在纽约上市就成了外国公司?仰太太现在是美国公民,但在财产被所谓剥夺的时候是不是?这些起决定因素的方方面面,王晓麟不但全然不提,还用来当做利于仰融的事实。而美国法院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判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也许有人说:仰融还可以上诉,上级法院还可能改判。第一,上诉胜利的可能性有多大?笔者认为,虽然不是没有可能,但是非常的小。因为这不是那种事实上复杂,或者下级法院判案思路混乱的那种案子。第二,就算仰融上诉胜利,他到胜诉拿到赔偿可谓还是差着十万八千里。法院现在只是在审判管辖权问题,就算法院最终判定有管辖权,也只是第一步,今后还要取证,开庭,判决。其次,地区法院在此判决书中谈到的管辖权问题只是冰山一角,辽宁政府在提交法院的动议中提出了四个可以抗拒管辖的原因,而法院在这里连第一个原因还没有讨论完就判仰融输了。就算上诉法院翻案,翻的也只是这第一个还没有讨论完的原因,今后下级法院还会把剩下的那三个半原因逐个分析个底朝天,只要法院承认其中任何原因,管辖权都不会成立。 在美国司法是独立的,除非个别情况,中国政府想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美单独受审的民事案件一般是行不通的。但从另一个侧面来说,美国的司法独立也充分保障了所有当事人的权利。而王郎二人大致的意思是:辽宁省作为中国政府的一个行政单位,在美国当被告肯定是理所当然的,管辖权更是没的跑,也正是出于这种思路,他们在没有仔细分析过去判例的情况下,就匆匆得出了类似“不应诉比应诉输了强”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