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皮海洲
所谓“第二次投票”,指的是上市公司的表决议案(主要是再融资方案)在第一次的股东大会上被否决后,在随后不久的时间内,又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将原被否决的再融资方案旧事重提,提请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将其称之为一种“现象”,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已经在两家上市公司的身上发生过了。笔者担心,伴随着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的被否
决,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第二次投票”。
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担忧的事情。作为一种“现象”,“第二次投票”的出现,它所反映出来的,是上市公司圈钱欲望的强烈,有着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气概。而更加让人担忧的是,在上市公司强烈的圈钱欲望面前,流通股股东最后都投降了,第二次投票的结果也都遂了上市公司的心愿。也就是说,通过“第二次投票”,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议案都获得了通过。
为什么在首次表决中被否决的再融资议案,在“第二次投票”中却能获得通过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上市公司对再融资议案进行了修改,适量地压缩了再融资的规模,这只是一个方面的原因。如某某汽车的增发规模从不超过15000万股调减到不超过11000万股;另一家将可转债规模从11亿元减少到9亿元。而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上市公司经过了第一次表决的失败后,有目标有重点地针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公关”工作。而在这“公关”的背后,有多少灰色的事情,有多少幕后的台词,大概也只能意会而不能言传了。像最近进行的发行可转债方案表决,在第一次表决中对这家公司投了反对票的机构投资者,全都在第二次投票中投了赞成票,这背后的故事,相信明白人都不难猜出。
但这种做法显然损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当前股市萎靡不振,投资者损失惨重的情况下,扩容无疑是投资者的大敌。作为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又怎么可能支持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呢?而且,这种原本被流通股股东所否决的再融资方案在很短的时间内再次拿来让流通股股东表决的做法,这本身就是对流通股股东表决权的一种蔑视。
因此,对“第二次投票”现象的出现,各方应予以高度的重视。首先,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被流通股股东所否决了的议案或同类议案,第二次提请股东投票的时间必须期满一年。其次,要加强对机构投票行为的监管。对于那些在第一次投票中反对而在后来的投票中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对自己的投票行为作出书面说明。监管部门有权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一旦发现应宣布表决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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