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西南证券购并部副总经理李阳28日表示,提高上市公司价值是决定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关键。
李阳建议,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可以利用改革形成的增量,在上市公司建立有
效的激励机制,如期权等。在方案设计上,主要是确定合理的对价,以及选择合适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在对价的确定上,他说,要由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流通权价值是对价数额确定的重要依据。不能简单根据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静态投入测算流通权价值。因为对价本身不具有补偿的功能;流通权价值与静态投入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具体到清华同方的对价确定,采用以估值为基础的交易价差法,对价高于流通权价值。清华同方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5.06亿元中,2.26亿元用于支付交易价差;余额2.8亿元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溢价。
对于支付对价的工具,他认为应是可计量、可分割的资产。包括非流通股股东自有现金;非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应付股利等特定债权;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共有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非流通股股东的优质资产以定向增发方式转为上市公司股份,以此作为对价;某些创新工具,如权证等。
他说,支付对价的方式多种多样,每家企业都有自己的特点,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案,切忌盲目照搬。在首批试点阶段,送股的方式更容易获得市场和监管部门的认可,这是因为通过送股,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降低,且无需支付现金,还便于操作;第二批、第三批试点企业可适当创新。除了送股,其他可选择的方式包括:
非流通股股东定向配售方式。流通股股东需要支付现金;触及每股净资产敏感线;对市净率较高、业绩预期稳定增长公司有吸引力。
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方式。适用于非流通股股东现金充裕、公司股票市价较低的情形;上市公司派现,非流通股股东转赠给流通股东,是一种变通的方式;更多的可能是组合方案中的辅助手段。
非流通股单向送股方式。可有效提高收益指标;由于股价对收益敏感性的递减效应,流通股股东获得的收益不易同步实现;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没有降低,受益不直观,操作时间长。
上市公司回购非流通股方式。法律依据充分;如果有偿回购,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易引发流通股东质疑;同上面一样,存在操作时间长的问题。
权证方式。设计可作为对价支付工具的权证产品,向流通股股东定向发行,流通股股东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价值;需要监管政策及交易系统的创新。
非流通股转为债权方式。对于部分负债率较低的大盘股,可以考虑按照净资产值把部分非流通股转为债权,以减轻改革对市场带来的扩容压力。
组合方式。上述几种方式的组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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