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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预防保荐人依赖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 09:29 中国证券报

  文/谈萧

  香港近期对保荐人制度进行了修订,其核心内容是将保荐人角色分解,使得原来的保荐人角色一分为三:保荐人、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改变了原来将保证所有上市工作正当实施的重担放在保荐人身上的“押赌注”做法。新的香港保荐人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多元主体和不同团队的协力配合问题。这对改革内地过分倚重保荐代表人角色的保
荐制度无疑极有启发意义。

  笔者认为,内地保荐制度要借鉴香港保荐人制度,在法律义务上更加强调保荐人的角色和责任,明确保荐代表人只是保荐机构必备的保荐业务人员,监管机构只对保荐代表人进行资格监管,不要求其承担保荐法律责任。保荐法律责任理应由作为证券市场中介的保荐机构承担。如果保荐代表人违规或其所推荐的发行人违规,监管机构应追究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保荐代表人的个人责任。至于保荐机构如何追究具体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当属其自治事项。毋庸讳言,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性质,此处所指的法律责任仅指行政责任。如果保荐代表人因违规而产生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自然是证券监管机构的立法难以解决的事项,而有赖于我国证券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强化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是使得保荐机构回归保荐人角色,这种回归可以促使内地现行保荐制度中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分工更明晰、职责更具体,解决保荐机构“荐而不保”、“荐而难保”以及保荐代表人两难处境的问题。

  证券市场的监管不是某一个机构和个人可以单独完成的。如果希望通过“多重保荐”加大保荐人保荐力度,内地保荐制度不如借鉴香港保荐人新政,也引入类似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等其他中介机构的角色。通过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与保荐人的协作,形成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监管合力。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每一个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优势各有不同,在证券市场上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针对不同的中介机构,设计其对发行人不同的责任,比如由保荐人承担推荐责任,合规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而独立财务顾问则承担提供咨询意见责任,在各个中介机构责任之间设计合理的衔接,使得各负其责,各得其所。这种借鉴不仅可以达到内地保荐制度“多重保荐”的初衷,还有利于内地证券市场各种中介机构的发展,避免将来出现类似香港证券市场目前对保荐人过分倚赖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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