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董事长直接转任独立董事,是否符合国内现行政策法规?最近几天来,深发展(000001)外籍董事长蓝德彰请辞,转任独立董事之事,引起投资者高度关注。
据悉,蓝德彰于2004年12月14日至2005年5月16日期间担任深发展董事、代理董事长,今年3月中国银监会核准了其董事长任职资格。5月18日,深发展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已经同意蓝德彰辞去董事长的请求,转而推举其为独立董事。
股民首先质疑的是,蓝德彰“此前任深发展董事长,其独立性不符合规定”。他们在给有关部门的传真中援引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该规定对独董的独立性提出明确要求,即“本人及亲属(含即时及一年内)不得在公司内任职”。他们认为,蓝德彰在深发展的任职经历显然与此不符。
其次,上述股民们认为蓝德彰“诚信尽责不够”。传真列举了深发展两次公告作为佐证,称“蓝德彰在去年12月14日当选董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即缺席,在当选董事长后于今年1月11日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既不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主持会议,以致这次会议十分混乱,股民意见很大,社会反响极差。”“兼职过多无法充分履行职责”是上述股民的另一点质疑。他们认为,“蓝德彰除在深发展担任职务外,还是摩根士丹利(中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以及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的董事等,平时的工作主要在北京及美国,本次辞职的原因是到东京工作。”因此,他们对其充分履行职责的可能性“深表担心”。吴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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