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涛、宋波、王道庚、李云龙、秦永泉、王志、俞夏林、韩铭、夏润芳、肖金泉:
日前,因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00年至2002年与大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对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详见我会证监罚字[2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王
延涛给予警告、十万元罚款,对宋波给予警告、五万元罚款,对韩铭、王道庚、李云龙、秦永泉、王志、俞夏林分别给予警告、三万元罚款,对夏润芳、肖金泉分别给予警告。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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